行政吸纳社会——改革开放时代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初步研究
来源:NPORUC 作者:康晓光 发布时间:2008-10-07 阅读次数:行政吸纳社会
——改革开放时代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初步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
1978年以来,中国大陆发生了广泛、深刻而又急剧的变化。变化首先来自于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时至今日,在经济领域中,计划经济已经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成为支配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伴随着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化改革,政治领域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政治体制由原来的极权主义体制转变为权威主义体制。在新的体制下,尽管政府依然坚定地垄断政治权力,严格地控制着公共领域,但它不再全面监控公民的个人生活和家庭事务,不再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伴随着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化改革以及政府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与社会开始分离,国家与社会浑然一体的状态被打破。[1]
现实的变化刺激着新理论的产生。理论是对现实的反映,理论也应该对现实做出反映。事实也是如此。面对中国发生的巨变,学术界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总体来说,在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的主流理论范式是现代化理论,关注的核心话题是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其中,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行论是相互竞争的两种主要观点。[2]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和社会问题的突显,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范式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其中市民社会是主流话语。市民社会的倡导者不再“盯住上层”,而是“眼睛向下”,更加关注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希望通过培育社会领域中的自治组织促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21世纪前后,“三部门理论”开始出现。此种研究范式比较关注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社会领域中社会组织,认为第三部门有相对于政府、市场的独特优势,应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发展现状做出整体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做出理论概括。
(二)文献综述
1.关于第三部门现状的相关研究
要想真正理解当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首先需要对当前的第三部门现状做出准确判断。一些学者已经对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王绍光、何健宇通过各种专门年鉴、地方志、互联网和抽样调查等多种渠道,对当前中国主要类型的社团数量、规模及历史趋势进行了全面的估算,勾勒出一副第三部门的社团版图。作者认为,“一场名副其实的‘社团革命’正在中国展开,将如同市场经济的兴起一样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重要特征。”[3] 2000年,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在全国范围内对NGO进行了调查,设计了一套描述现状的指标,包括活动领域及活动方式,法律地位与治理机制、设备与人力资源状况、财务状况,公共关系、社会影响及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4]王颖、折晓叶、孙炳耀通过研究萧山市社团的发展、社团的功能、社团的内部组织模式以及社团的外部互动关系指出:改革开放导致大批新型专业组织的出现,同时国家也逐渐改变高度集权的状况,政治与社会逐渐分离。但这种分离并不意味着社会的解体,而是意味着某种新的社会要素的出现,以及某种更适合经济发展的新的社会结构形式,“这种新的社会要素就是社团组织”,“新的社会结构就是通过作为中介组织的社团,以新的方式将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重新整合起来所构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社团在这一新的关系网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构成了“‘上挂下联’的社会中间层”。[5]华安德探讨了现阶段社团生活的多样性,及其如何纳入文化、社会、政治和法律框架之下等问题,按照自治程度从低到高排列,华安德列出了一份组织类型名单,并分别总结了这些社团当前的特征,包括其规模、正规结构和管理的程度、资源水平等。华安德认为,改革开放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源泉,而双重管理体制及组织自身的能力水平欠缺,缺乏成熟的慈善架构、志愿者体系和社会认可等,则是制约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华安德分别考察了这些因素的作用机制。[6]俞可平探讨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特征及其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他认为制度环境是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因素,在当前背景下,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典型的官民双重性,而且处于发展的过渡期,具有发育不平衡、不规范等特点。他认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迅速崛起,并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日益深刻的影响。[7]
2.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与第三部门密切相关的一个研究领域。在一定意义上,国家与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第一部门与第三部门的相互关系。在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体制下,政治领域笼罩一切,不存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市场和第三部门。伴随着市场化改革以及第三部门的浮现,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开始出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随之兴起。
关于改革以来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主流的做法是运用西方的框架分析中国的问题,其中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是两个主要的理论框架。[8]最先把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研究的是奥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 ),他用“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理论解释中国的“八九事件”。[9]高登·怀特 (Gordon White)通过考察浙江萧山的基层社团,指出当代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并且正在向着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10]考虑到中国并不存在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一些学者也对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调整,提出“准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等概念,并以此对当代中国进行分析。[11]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运用合作主义(corporatism)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基于对工会和商业协会的研究,陈佩华(Anita Chan)和安戈(Jonthan Unger)指出,目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合作主义模式”。[12]赛奇(Saich)也运用合作主义概念分析了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13]奥(Jean C. Oi)还运用地方合作主义的概念,解释了地方的经济增长以及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14]尽管市民社会和合作主义之间有很大不同,但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两种分析框架都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础。在权利分化的基础上,市民社会强调的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合作主义突出的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交换与合作,[15]虽然二者强调的重点不同,但都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础。
由于市民社会、合作主义、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等理论模式都是源于西方或东欧的概念,早有一些学者对其应用于中国大陆的有效性提出置疑。同时,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尝试基于中国的实际经验提出新的分析概念,例如,王颖等人通过考察浙江萧山的基层社团,提出了“社会中间层理论”。[16]
总之,关于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市民社会反抗国家”、“市民社会”、“合作主义”、“社会中间层”等几种理论观点。其中,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话语。
3.已有研究评述
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以及第三部门的兴起,学术界出现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的第三部门现状,把握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总体来看,目前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局部观察阶段,不仅第三部门的现状研究如此,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
从当前中国第三部门的现状研究来看,个案研究较多且较为深入,第三部门整体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浮浅。整体研究缺乏对第三部门概念和范围的统一界定,缺乏全局性的视角,研究对象多根据研究的需要或者作者的偏好,局限于第三部门的某一局部。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描述和分析框架,总结出的现状特征,以及对部门结构的分析结论,可能有一定意义,但无法很好的反映第三部门的全貌,容易以偏概全,甚至将局部特征误认为整个部门特征。此外,目前的研究也缺乏真正有价值的成果,对现状的解释非常零散,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更没有形成整体的、有效的解释框架。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处于局部观察阶段。关注“八九”的研究者认为中国进入了“市民社会反抗国家”时代,关注新型社团的研究者认为中国正在出现市民社会,关注工会的研究者认为中国属于合作主义模式,关注社团“官民二重性”的研究者则提出中国正在出现的是一个“社会中间层”。对于这种研究状况,包端嘉(Richard Baum)和舍甫琴柯(Alexei Shevchenko)形象地称之为“标签泛滥”、“盲人摸象”。[17]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超越局部观察,试图建立一个针对第三部门内所有社会组织的描述框架及解释框架,从整体上把握当前中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做出整体判断。
(三)研究的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文需要回答以下问题:
第一,当前中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如何?有哪些组织类型?有哪些结构性特征?开展了哪些活动?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第三部门的内部有何差异?
第二,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第三部门发生了什么变化?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有哪些相同之处?与西方社会相比有哪些相同之处?有哪些不同之处?
第三,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为什么是这个样子?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第四,政府对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实施了怎样管理策略?政府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管理策略?政府的管理策略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管理策略对第三部门的现状有何影响?
第五,中国当前的第三部门现状体现出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有哪些本质特征?目前的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暂时的,还是稳定的?是否已经出现一种与众不同的、可以称之为“中国模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类型?
通过回答上述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尝试从组织化的角度系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领域发生的变迁,并最终回答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这一问题。
(四)研究渊源
本文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已有研究的总结与升华。
早在1997年,康晓光就曾对中国第三部门的典型案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18]该项研究系统描述了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筹资项目、资助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社会参与及社会影响、外部环境等方面,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入手,对中国第三部门的未来发育进行了深入的探索。1999年,康晓光主持编写了中国大陆第一套“第三部门研究丛书”,并亲自撰写了丛书中的一本专著——《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19]该书以“三部门理论”为框架,系统阐述了中国第三部门发展演变的过程、发展的动力及未来的发展方向。2001年,康晓光对中国大陆扶贫领域中的NGO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提出了“三维分析框架”,即社会、政府、NGO的结构与能力三者共同影响NGO的行为、功能、地位,并指出这一“三维分析框架”也适合描述和解释中国大陆其它领域中的NGO行为、功能及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20]
2003年,康晓光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该项研究从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角度考察了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此项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21]提出了“分类控制”的概念。后来,又从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角度考察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表了“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一文,[22]提出了“功能替代”以及“行政吸纳社会”的概念。2006年,在香港乐施会的资助下,开展了“NGO与政府合作策略框架研究”,对中国大陆18家草根NGO进行了详细的案例调查,从NGO与政府合作的角度入手,重点考察了各类草根NGO为了争取政府的合作和资源所采取的各类策略,发表了“NGO与政府合作策略框架研究”。[23]2007年,在亚洲基金会的资助下,对中国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进行了重新分类,最终调查了64个社会组织,写出了64份案例调查报告。这一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对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现状进行整体描述,对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做出评估。
本文是在亚基会项目的基础上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和进一步深入。
二 研究框架
(一)第三部门概念界定
1.第三部门内涵
第三部门是相对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而言的,一般是指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的总和。但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第三部门的外延在各个国家的体现也各不相同。与此相近的概念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公益团体等。本文参考已有的界定,结合中国大陆的实际情况,对第三部门做出以下界定:第三部门是指非政府、非营利、非反社会的组织的集合。这一界定中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术语:组织、非政府、非营利、非反社会。
(1)组织
组织就是精心设计的以达到某种特定目标的社会群体。一般来说,组织具有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为了更高效率的达成群体目标而进行的劳动分工和权威的分配。第二,权力相对集中在领导或者执行主管手中,他们使用权力控制组织成员活动并将他们导向组织目标。第三,组织中的成员不是固定的,这使得组织可以超越某一特定成员而生存;组织成员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被解雇时,可以用常规性的方式来加以替补。[24]
(2)非政府
非政府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政府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机关法人”,所谓“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机关法人”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第五条)。非政府组织就是指上述机关法人之外的组织。
(3)非营利
“非营利”组织在实质上需要满足几个特征: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一定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应有分红机制。第三,出资者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出资者将财产投入组织后,便失去了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组织就属于非营利组织。
(4)非反社会
第三部门组织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它不包括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地下的黑社会组织。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目前的研究都没有将这些反社会的组织纳入第三部门的研究视野之中,这与人们认定的第三部门的社会功能有关,即第三部门组织是合法的组织,这种合法并非法律地位上的合法,而是指它们不反社会、不违背人类基本伦理和基本道德准则。
需要强调的是,政治反对组织不同于反社会组织。政治反对组织以反对执政党为目的,但它可能并不采取恐怖主义或者反人类、反道德的行为。因此,非反社会的政治反对组织,如果符合其它三个特征,也属于第三部门的研究范畴。
2.第三部门外延
根据上述界定,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组织应该包括以下组织类型:
人民团体类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青年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规定的免登记社团,包括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国际贸易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电影家协会、戏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音乐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杂技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
事业单位。
地域型组织,包括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在其它政府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比如业主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等)。
以企业法人身份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海外第三部门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分支机构。
挂靠在合法组织下的各种社会组织。
在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
公园街头的各种兴趣组织。
互联网上的虚拟社团。
政治反对组织。
(二)描述框架
本文通过访谈提纲中的下列问题获取有关信息:通过“组织由谁发起、组织的法人身份”等问题总结组织的身份特征。通过“组织有无理事会、理事如何产生、理事会起到的作用是什么、理事会会议的频率、理事出席会议的情况、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式、重大决策是如何进行的”等问题归纳组织的治理结构。通过组织的人员、固定资产、资金、媒体资源和政府资源的规模、来源渠道等问题,对组织的资源结构进行分析。通过“组织的目标宗旨及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组织的项目和活动所属的领域,2004年以来的活动清单,活动受益方、合作对象、资金来源、与政府及媒体关系,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途径”等问题,了解组织的行为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判断组织所实现的功能类型及实现功能的程度。
表1:第三部门现状的描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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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问卷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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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指标 |
发起主体、法律身份、治理结构、资源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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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指标 |
产品属性、活动领域、行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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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指标 |
功能的类型、功能的影响力 |
(三)解释框架
描述框架的主要功能是回答“现状是什么”,但仅仅回答“现状是什么”是不够的,我们不仅要回答“现状是什么”,而且还要回答“现状为什么是这样”,这就需要建立一套解释框架。解释框架的主要功能是确立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确立的因变量包括: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际状态;第三部门的状态;政府的态度、策略和行为;确立的自变量包括:改革的初始条件、对外开放、对内改革、文化传统等。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参见图1。
政府 的 态度 、 策略 和 行 为 第三部门 状态 国 家 与 社 会 关 系 初始 条件 对外 开放 对内 改革 传统 文化
图1:总体解释框架
总体解释框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通过对第三部门现状的描述指出,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与改革前相比呈现出明显的“西化”特征,与西方社会相比又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本文从改革、开放以及政府的行为入手对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进行了解释;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入手对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进行了解释。第二,政府对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采取了哪些管理策略?为什么采取这些管理策略?为什么能够采取这些策略?这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这里我们用“对外开放”、“改革(转型)”、“改革的初始条件”、“文化传统”、“社会组织本身的属性”等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解释。由此,我们确立了政府行为的解释框架。第三,在对第三部门现状和政府行为解释的基础上,本文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概括。
(四)研究思路
根据上述描述框架和解释框架,结合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根据描述指标对所调查的社会组织进行描述,在描述各个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对所有的调查样本进行分类,并按照“政府性——非政府性”、“营利性——非营利性”两个维度绘制社会组织的类型分布图,并对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整体进行体系分析。
第二,结合现状描述概括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整体特征,并与改革前的社会领域以及西方国家的社会领域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中国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以及“中国特色”。
第三,对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进行解释。
第四,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策略入手,对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进行解释。在考察政府的管理策略时,主要从政府的控制策略以及政府的发展策略进行分析,同时对政府的管理行为进行解释。
第五,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政治民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探索社会领域发展的“中国模式”。
三 第三部门现状描述
(一)分类体系
根据描述框架,结合案例资料,可以把当前中国大陆的社会组织归纳为15种模式。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8大人民团体和25家免登记社团。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法律身份是社会团体,但属于免于登记的社团。组织类型是改革之前就有的。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些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政府直接任命,并且属于政府公务员系列,负责人做出的决策也需上报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并且政府经常会干预、指导甚至直接要求组织做出某种决策或执行某种命令。
从资源结构来看,政府通常为这些组织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并且按照制度化的方式拨付相当一部分活动经费。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多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和福利由政府发放,并且人员由政府统一招录,专职人员大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组织经常可以得到政府官员的视察、题词、会见等。
从行为特征来看,它们提供准公共物品。开展的活动包括:一是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命令。二是了解和收集相关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把这些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三是在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开展一些针对服务对象的活动,包括各种各样的娱乐活动。从受益对象的属性来看,它们基本涵盖了各种主要统战对象(工人、青年、妇女、科学家与工程师、商人、华侨、文艺界等)。这些组织因生理特质或者职业身份等特征而联结,人数众多,组织成员具有共同或潜在的共同利益。行动方式类似政府部门的行为方式,强调领导权威和等级制度,行政命令占据主导地位,成员对决策的参与程度低。这些组织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成千上万个基层组织,拥有数以百万的会员。组织依托政府的行政体系建立了垂直的、等级化的组织结构体系。
从功能特征来说,这类组织通常是党和国家联络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该类组织发挥的功能包括,一是帮助政府实现对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控制。二是满足会员的部分需求,为会员提供服务。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特别是8大人民团体,在全国政协中都拥有一定的代表席位。四是通过第三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该类组织在帮扶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从功能的影响力上来看,与中国大陆其它第三部门组织相比,该类组织所发挥的功能是非常强大的。
模式2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官办教会。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的全国性机构是由政府直接发起成立,包括全国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协会等。而各省、直辖市及以下行政级别的该类组织则多是由上级宗教组织发起成立,但需要得到当地相关党政部门的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该类组织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宗教团体属于改革前就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一些组织也在形式上设立了理事会或类似理事会的设置作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组织的会长、副会长以及理事会等,大都由著名的宗教人士担任,这些宗教人士需要得到政府部门以及宗教系统内的共同认可。一般来讲,秘书处在组织的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参与组织的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秘书处成员的任命由政府部门决定。重大决策需上报给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从资源结构来看,政府的相关法规对该类组织的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地方宗教团体和下属宗教组织等上缴的经费、社会捐赠等。秘书处成员都是政府任命,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薪酬和福利由政府发放,人事调动也由政府支配。因政府的严格控制,宗教团体较少利用媒体宣传,即使有宣传,内容也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把关。
从行为特征来看,它们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并在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开展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活动,包括宣传和落实国家宗教政策;发展宗教事业,培养信徒;参与公益事业;同海外宗教团体进行交流等。从服务对象的属性来看,它们的服务对象人数众多,成员对组织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成员的组织化或者潜在组织化程度比较高,集体行动能力比较强。从行为方式来看,组织依托政府行政体系建立了垂直化、等级化的组织结构体系。
从功能特征来说,此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信众的信仰需求,实现了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模式3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政府发起成立。从法律规定来看,这类组织是自治组织,因此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是改革之前就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没有理事会,主要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或命令。从本质上来说,这类组织像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但在形式上,这类组织也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策。主要负责人要么由政府直接任命,要么政府规定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标准。
从资源结构来看,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并且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了经费的来源渠道。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经费,需要跟上级政府部门另行申请。财务由上级政府机关代管,本身没有独立财权。组织支出中行政费用占的比例很大。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要么由政府拨付,要么由政府规定来源。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前,组织成员多以中老年为主,文化层次在高中以下,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和就业形式的发展,组织中年轻人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逐渐增多。
从行为特征来说,这类组织主要是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开展相关的活动,活动领域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治安、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社区服务、文体、共建协调等方方面面。这类组织向上对政府部门负责,主要执行政府的决策、命令,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下为社区的群众服务,为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提供便利。从服务对象的属性来看,它们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人数规模,成员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具有一定的潜在的集体行动能力。
从功能特征来说,一方面这类组织满足了政府的需求,帮助上级政府在基层落实了各项法规政策。另一方面,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来说,该类组织很好的满足了人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且该类组织的服务内容几乎包括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功能的发挥,是其它第三部门组织所不可比的。
模式4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政府发起成立,是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机构,拥有事业法人身份,是改革之前就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没有理事会,政府对组织的治理干预较多。主要负责人,大都由政府直接任命。组织的重大决策要么请政府部门参与,要么组织决策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
从资源结构来看,这类组织的人、财、物等资源等都比较多。事业单位大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资产的规模也相对较大。组织经费来源主要是经营性收入和政府拨款,两者所占比例在不同的组织可能差别很大。事业单位的人员规模通常较大,大致可以分为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编制内人员的薪酬全部或者部分由国家提供,编外人员则由组织自身负担。编内人员的招募要么通过公务员招考,要么由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招募,并且政府对编制内人员的数量、工资待遇标准等都有一定的明确规定。编外人员的招募基本由组织自主决定,通常是市场招聘。政府官员经常到组织视察、参加活动、题词等。组织获取资源一靠国家政策,二靠组织自身的经营能力。
从行为特征来看,事业单位的活动领域涉及到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以类似于企业的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组织一方面回应政府的需求,一方面回应社会的需求。从组织服务对象的属性来看,它们的服务对象人数规模非常大,但相对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共同的利益诉求,集体行动的能力很弱。在行为方式上,此类组织与企业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除了在利润上不允许分配之外,其运行的逻辑与企业差别不大。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且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都是满足人们基本的、重要的需求。从提供服务的能力上来看,由于受到政府的支持,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对于其它第三部门组织而言是非常强大的。
模式5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有经营性收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主要由民间发起成立,是民间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此类组织是改革之后新建立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此类组织的自治性较强,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和组织的重大决策大都由组织自主决定。一般来讲,组织的内部决策通常由组织负责人或组织的领导集体进行,也有一些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实行权威式独裁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都建立了理事会作为形式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但也有个别组织仿照企业的方式建立了董事会。理事会进行决策的情况也有,但相对较少。普通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几乎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从资源结构来看,这类组织通常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但这些资产大都是民间投入的。这些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经营性收入,很少得到政府的支持。人员的招募主要通过市场招聘进行。与国有的事业单位相比,这些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规模通常要小的多。个别经营较好、影响较大的组织,也能得到政府的一定支持。部分此类组织还得到了国内其它民间组织以及海外组织的赞助。相对来讲,这些组织比较善于利用媒体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主要目的是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增加经营性收入。总的来看,组织争取各类资源,主要依靠组织的实力,包括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与事业单位有很大的相似性,活动领域也主要集中在科、教、文、卫等领域,提供的也是准私人物品,也是以近似企业的方式提供。所不同的是,事业单位是政府发起成立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是民间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所服务的对象及其属性也很相似。
从组织功能来说,这类组织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但从功能的影响力上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事业单位相比要小的多。
模式6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官办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通常为社会团体、基金会。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属于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改革之后才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大都建立了理事会,作为形式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产生需要与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大决策有不同程度的干预,即使是组织自主决定重大决策,往往也需要上报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经政府部门审批。
从资源结构来看,组织的资金、物质等资源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也有一些以政府购买等方式获得政府的资助。组织人员主要是自主招募,但也有一些政府安置的人员,包括政府退休人员、转业人员等。由于有很强的官方背景,这类组织的媒体资源很多,并且善于利用媒体宣传组织的项目和价值理念。组织经常可以邀请到政府官员到组织视察、参与活动等。这类组织争取资源一方面依靠组织的实力,包括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另一方面政府背景也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为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并且大都是在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领域活动,比如扶贫、救灾、援助、发展、环保等。在开展活动时,此类组织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强调服务对象的参与,即开展参与式项目,强调志愿精神,比较善于利用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对象数量上相对比较多,但比较分散,组织化程度比较弱。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主要是通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帮助解决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比如缓解贫困和不平等,因此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倡导、促进观念和制度创新方面,有些组织已经成为创新的重要源泉。
模式7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各种官方发起成立的协会、商会、学会等互益性组织。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是由政府发起成立,从法律身份上来看,一般注册为社会团体。这类组织大都是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大都有理事会或者类似理事会的机构设置。有的组织在治理方面的自主权相对较大,有的组织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多。特别是那些因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而成立的组织,政府对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和重大决策的做出,都有较多的干预,甚至一些政府官员直接担任机构负责人并做出重要决策。近年来,这类组织在治理上的自主性有明显增强的趋势,甚至一些组织出现了自主决策,但组织出于与政府搞好关系目的,往往也需要上报政府部门。
从资源结构来看,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为会员、服务对象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部分组织还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得到了政府的资金支持。组织的人员既有组织自主招募的,也有政府安置的,包括借调、任命等,还有的是组织会员单位的成员兼任的。由于是政府发起成立的,所以此类组织在开展活动时能得到政府的关系支持。组织获取资源,主要依靠组织的实力,包括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向会员提供服务为主,但一些组织也会按照政府的要求开展一些活动。在行为方式上,这些组织大都主动回应会员的需求,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精英群体或者这些社会精英所从事的事业,服务对象的共同特点是社会能量很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从功能特征来看,首先,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会员的结社需求。其次,通过结社的形式,解决了单个会员无法完成的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公共物品,满足了会员的需求。第三,接管了部分政府职能,有利于政府的机构改革。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民间发起成立的各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基金会。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民间发起成立。法律身份是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是改革后才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大都根据相关的法规设置了理事会制度,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一般是由组织自己决定,受到政府的干预相对较少。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有的由理事会决策,有的由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决策,成员和服务对象可能有一定的参与决策机会。
从资源结构来看,资金和物质资源主要来源于社会的捐赠,也有一些组织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获得了政府的资助。组织主要依靠设计的项目获取资源,资源的提供方可能是其它的第三部门组织、海外资助机构等。与官办的准西方第三部门公益组织相比,这类组织的政府资源相对较少。组织的人员规模通常较小,专职人员大都是通过市场自主招聘。此类组织比较善于利用志愿者,比较注重利用媒体资源。组织争取资源一方面依靠组织的实力,包括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依托组织发起人、负责人以及理事的各种关系网络。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些组织主要是根据社会的需求提供准公共物品,活动领域主要包括救灾、援助、环保、扶贫、文化、社区和农村发展等方面。此类组织主要以项目的形式开展活动,比较重视项目的设计,在开展活动时比较注重资助对象的参与,强调志愿精神。组织的受益对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受益对象要么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要么属于利益受损群体。
从功能特征来看,第一,这类组织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帮助缓解各类社会问题,但是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比政府和官办的第三部门组织要弱,是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有益补充;第二,通过社会再分配,实现了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第三,在倡导和制度创新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模式9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的挂靠组织,在单位或社区内部活动的各种公益性组织,以及各种合法社会组织下公益性的二级机构。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民间发起成立,没有法律身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一般是依托于有法律身份的社会组织而存在。这类组织都是改革之后才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部分组织建立了理事会制度。组织的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基本由组织自己决定,但所挂靠或者所隶属的单位也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干预。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大多决策由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也有的是理事会决策,成员和服务对象可能有一定的参与决策机会。
从资源结构来看,这类组织与模式8中的组织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这类组织所挂靠或者隶属的组织,也有可能为组织提供各种资源,包括在资金、物质、人员等方面的支持,至少所依附的组织能够为它们提供开展活动的合法化证明。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些组织与模式8的组织差别不大。最主要的差别是由于该类组织没有法人身份,因此在提供服务时,更多的依托所挂靠或者隶属的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大多与模式8中的组织相近或者相关,提供服务的方式也会相互借鉴,在提供服务时,有时候需要所挂靠单位的批准或者配合。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与模式8中的组织差别也不太大。虽然没有法人身份,但是由于依托于这些有法人身份的组织,它们的活动大都能正常开展。
模式10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各种民间发起成立的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以及归口管理下的宗教组织、业主委员会等。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主要由民间发起成立,有些组织的法律身份为社团法人;有些组织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成立,但没有法人资格。这类组织大都是改革后才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此类组织的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都由组织自己决定。拥有社团法人的社会组织大都设置了理事会,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有的为理事会决策,有的由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
从资源结构来看,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为会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组织的人员是自主招募,组织得到的媒体资源和政府资源较少。组织争取资源,主要依靠组织为会员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能力。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物品或者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会员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解决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服务对象的数量通常较少,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主要是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满足了部分群体的特殊需求。另外,这类组织都是社会成员自愿成立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结社的功能。
模式11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互益性的挂靠组织,在单位或社区内部活动的各种互益性组织,以及各种合法社会组织下互益性的二级机构。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民间发起成立,没有法律身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托于有法律身份的社会组织而存在。
从治理结构来看,此类组织的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都由组织自己决定,但有时会受到所依附组织的干预。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会员参与决策的机会较多。
从资源结构来看,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为会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组织的人员是组织自主招募或者成员自发进入组织的,组织争取资源,主要依靠组织为会员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能力等。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物品或者服务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群的需要。服务对象的数量通常偏小,成员对组织的认同度和归属感较强。
从功能特征来看,它们满足了部分群体的特殊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群的结社需求。
模式12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街头、公园内的各种兴趣组织,互联网上的虚拟社区等。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由民间发起成立,没有法律身份,但政府也没有禁止它们开展活动。
从治理结构来看,此类组织的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都由组织自己决定。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组织成员的参与性较强。
从资源结构来看,该类组织的资金规模非常小,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费用。组织的人员大都是自发聚集到一起,基本没有专职的员工,活动的积极分子自愿为大家服务,没有工资收入。组织获得的媒体、政府及其它资源较少。组织争取资源,主要依靠组织为会员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能力。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类组织所提供的准公共物品或者服务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群的需要,活动领域大都是娱乐兴趣方面。服务对象对组织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从功能特征来看,它们主要体现了自由结社的功能,满足了会员娱乐、交往的需求。
模式13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以企业形式注册的各种社会组织。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既有大陆民间社会发起成立的,也有海外发起成立。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类组织名义上是企业,但是实际上按照非营利第三部门组织的逻辑进行运作,是改革后才有的组织形式。
从治理结构来看,这类组织大部分都建立了理事会制度,重大决策和负责人产生都由组织自己决定,从内部决策的方式来看,既有理事会决策,也有的是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决策。
从资源结构来看,此类组织主要依靠做项目获取资源,项目的资助方大多是大陆和海外的其它第三部门组织。组织争取资源一方面依靠组织的实力,包括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依托组织发起人、负责人以及理事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这类组织的专职人员多是组织通过市场自主招聘,此类组织善于利用志愿者,并且善于利用媒体进行宣传。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些组织多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提供的方式以及效果等方面,与那些注册为社团法人的第三部门组织基本上没有性质上的差异。海外组织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类组织与那些民间发起的、注册为社团法人的准第三部门公益组织没有差别,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所能提供的公共物品非常多样化,开展活动的方式也有很多创新,在活动方式的创新以及倡导价值观念方面,这类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是官办第三部门组织的有益补充。
模式14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民间发起成立的,游离于政府控制体制之外的社会组织。比如没有获得合法登记的倡导性组织、维权组织、家庭教会、海外组织在大陆的分支机构等。尽管这些组织没有合法的身份,但是政府并没有禁止它们开展活动。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既有大陆民间发起成立的,也包括海外发起成立。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类组织没有合法的法人身份,也不隶属于某个社会组织,游离于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控制体系之外,只有安全部门对其进行控制。
从治理结构来看,部分组织建立了理事会。组织的重要决策和负责人产生等是由组织自主决定。
从资源结构来看,公益类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一些组织依靠其设计的活动项目获取外界资助,很多组织与海外的组织联系密切,相当部分的资金来源来自于海外资助。部分公益组织善于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家庭教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信徒的捐献。
从行为特征来看,这些组织的活动大都与观念倡导、维权、宗教信仰等有关。这类活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对政府的统治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或者潜在的挑战性,它们的活动领域属于比较敏感的活动领域。从行为方式来看,海外组织的分支机构比较重视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从功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更多的是发挥倡导的功能,也有一些组织开展一些面向弱势人群的服务活动。家庭教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结社需求和信仰需求。
模式15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政治反对组织。
从身份特征来看,这些组织是由民间发起成立,没有法律身份,并且是以非法的、地下的形式存在,属于政府禁止的一类组织。
从治理结构来看,组织的重要决策和负责人产生完全由组织自主决定。
从资源结构来看,法轮功组织的资源主要来自于其会员,也即信众的捐款,也有海外势力的资助。
从行为特征来看,开展的活动主要是反体制的、挑战政府权威的活动,因此属于政府禁止的活动领域。会员或者信众对组织具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组织化程度很高。行为方式比较特殊,比如散发传单、静坐、自焚等。
从功能特征来看,主要以反政府、挑战政府权威为主。
(二)体系分析
以上我们用组织的结构、行为和功能指标,分别描述了每种模式的现状特征。各种模式在这些指标上的特点,以及模式之间的根本差异,集中体现在“社会组织分类表”中(参见表2)。观察表2可以发现,描述指标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比如,发起主体、法律身份、治理结构、资源结构等指标之间就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资源结构、产品属性、活动及功能之间也有很强的相关性。
表2:社会组织分类表
|
模式 |
发起主体 |
法律身份 |
治理结构 |
资源结构 |
产品属性 |
活动及功能 |
|
1 |
政府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政府主导型 |
政府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政治参与、利益集团 |
|
2 |
政府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政府主导型 |
政府+会员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宗教信仰 |
|
3 |
政府 |
体制内免登记组织 |
政府主导型 |
政府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地域性社区服务、执行政府任务 |
|
4 |
政府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政府影响型 |
政府+自身经营收入 |
准私人物品 |
提供公共服务 |
|
5 |
民间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自身经营收入+社会 |
准私人物品 |
提供公共服务 |
|
6 |
政府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政府影响型 |
社会+政府+海外 |
公益性准公共物品 |
解决社会问题 |
|
7 |
政府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政府影响型 |
会员+政府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行业、社会角色联合 |
|
8 |
民间 |
体制内法人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社会+海外 |
公益性准公共物品 |
解决社会问题 |
|
9 |
民间 |
体制内依附性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社会+海外 |
公益性准公共物品 |
解决社会问题 |
|
10 |
民间 |
体制内合法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会员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个殊性需求 |
|
11 |
民间 |
体制内依附性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会员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个殊性需求 |
|
12 |
民间 |
体制内未登记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会员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个殊性需求 |
|
13 |
民间、海外 |
体制外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社会+海外 |
公益性准公共物品 |
解决社会问题 |
|
14 |
民间、海外 |
体制外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会员+社会+海外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行业或社会角色联合、宗教信仰 |
|
15 |
民间 |
体制外组织 |
组织自主型 |
会员 |
互益性准公共物品 |
挑战执政党 |
尽管第三部门的本质特征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但实际上第三部门组织在政府性和营利性上存在很大的差别。萨缪尔森曾经指出,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实际上是一个连续链条,“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5]对应于物品的供给者,萨缪尔森的这个链条的两端,实际上就是第二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一部门(政府部门);而第三部门则处于这个链条的中间地带。在第三部门内部,既有提供“大部分私人物品”的社会组织,也有提供“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社会组织,还有提供“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不同的第三部门组织由于其提供的物品属性不同,其“非营利”程度也是不同的。一个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程度”可以通过表2中的“产品属性”、“资源结构”、“活动及功能”等指标做出判断。
同样,不同的第三部门组织在“政府性”这一维度上也是不同的,不同的第三部门组织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政府性”。一个社会组织的“非政府程度”也可以通过表2中的“发起主体”、“法律身份”、“治理结构”、“资源结构”等指标做出判断。
也就是说,上述的各个描述指标最终可以归结为两个维度,一是“政府性——非政府性”的维度,二是“营利性——非营利性”维度。根据这两个维度,我们大致可以把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划分为4个象限,上述描述的15类组织模式分别分布在4个象限中的不同位置。整个第三部门组织内部的分类体系可以在在一个二维平面上展现出来(参见图2:第三部门组织类型分布图)。
第1象限内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是非政府性弱、非营利性强。模式1、2、3属于这一象限。这类组织的共同特征是由政府强制发起成立,有一定的法律身份。组织自治性差,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多,国家财政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资源来源。活动领域包括政治、社区服务、宗教信仰等。服务对象主要是基于共同的社会角色、宗教信仰或者居住在相同地域等联结到一起。行为方式具有行政化、官僚化、等级化的特点,政府色彩浓厚。功能方面主要是实现参政议政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可以看出,这些特征非常类似第一部门组织的一些特征。第一部门组织是由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成立的,其专职人员是政府公务员,活动资源来自国家财政,每个组织都是政府行政体系的一环,行政体系等级严格。它们一方面是政府控制社会的工具,另一方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当然,第1象限的这些组织并不是“第一部门组织”,从法律身份上来看,它们不属于机关法人,不属于政府的范畴。因此,本文称之为“准第一部门组织”。在准第一部门内部,按照结社类型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三种模式,即模式1、2、3三种类型。模式1主要是基于共同的生理特质、职业身份而联结。模式2主要是基于共同的信仰而产生。模式3主要是基于共同的居住区域而设置。
营利性 非营利性 Ⅰ Ⅱ Ⅳ Ⅲ 非 政 府 性 政 府 性 模式 12 模式 1 、模式 2 、模式 3 模式 4 模式 7 模式 6 模式 11 模式 9 模式 10 模式 8 模式 13 模式 1 4 模式 5 模式 15
图2:第三部门组织类型分布图
第2象限和第3象限内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非营利性弱。其中,第2象限中的社会组织由政府发起成立,政府性强、自治性弱,对应模式4(事业单位)。第3象限中的社会组织由社会发起成立,政府性弱,自治性强,对应模式5(民办非企业单位)。第2、3象限中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经营性收入是组织主要的收入来源。此类组织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供需、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在组织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服务对象通过自愿购买享受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而这些非常类似第二部门组织的主要特征。第二部门组织的根本特征是所提供物品为私人物品,其行为遵循市场的逻辑。从这个意义来说,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类似于第二部门组织。与第二部门组织不同的是,第三部门组织的盈余不许进行分配,其资产也不属于投资者个体所有,而是属于全社会所有。本文称这类第三部门组织为“准第二部门组织”。在准第二部门内部,2、3象限的最根本差别是其政府性的不同。
第4象限中社会组织的共同特点是非政府性强,非营利性强,具有典型的西方第三部门的特点。西方社会中第三部门组织的根本特征是非政府、非营利。首先,这类组织提供的是准公共物品而非(准)私人物品;其次,不是由政府强制成立,而是自愿发起成立;第三,在治理结构方面受政府的干预较少,相对自治;第四,强调志愿、参与精神;第五,主要回应社会而不是回应政府的需求。这些都是典型的西方社会第三部门组织所拥有的特征。当然,这类组织并不完全同于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组织,因为其中还有大量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组织。本文称第4象限中的组织为“准西方第三部门组织”。在“准第三部门”内部,组织的结构、行为和功能特征均体现出高度的多元化。结构特征方面:发起主体有政府和民间之分;法律身份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企业法人之分,无法人身份的组织又有独立主体和依附性主体之分;有的组织处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之内,有的组织处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之外;行动特征方面,组织有公益互益之分;活动领域上,有的是政府喜欢的活动领域,有的是政府比较敏感的领域,甚至还有政府厌恶的活动领域。依据这些差别,本文又将准第三部门组织进一步区分成模式6-15。这些模式在横轴方向主要体现为公益、互益的差别,公益性组织在互益性组织的左方。在纵轴方向,官办组织在民办组织上方;在民办组织中,有法人身份组织在无法人身份组织上方。
实质上,图2的纵轴体现了政治或政府的力量和逻辑,横轴体现了经济或市场的力量和逻辑。政治和经济的力量和逻辑对第三部门具有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第三部门的分类地图就是这两种力量共同决定的。在毛时代,政府的干预无所不在,三类组织都是“国有”兼“国营”。那时尽管不存在市场,但是市场逻辑仍然在发挥作用,所以才有了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当时也可以勉强地说存在第三部门,包括8大人民团体、25个免登记社团,以及大量的事业单位。经过30年的变迁,市场机制取代计划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第三部门保留了原有的第1象限和第2象限,而且向第3象限和第4象限扩张。30年来最大的变化就是第三部门中非政府的成份大大增加了。这也是当今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与毛时代第三部门最显著、最深刻的差别。
(三)特征概括
上一节我们对当前中国第三部门的体系进行了分析,本小节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第三部门的特征,看看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与改革前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与西方社会相比又有哪些不同。
1.结构特征
从结构特征来看,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组织分布在“第三部门组织类型分布图”(图2)的4个象限。而毛时代的第三部门组织只分布在第1、2象限,表现为官办社团和事业单位。当时,政府垄断了成立社团的权利和所有资源,社团完全置于官方的控制之下,政府是社团唯一的资源来源,社团内部的治理方式和组织结构都仿照行政部门,并且政府对社团的活动领域、重大决策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时期,社团组织的数量很少,类型单一,内部结构差异很小。事业单位也是在改革之前建立起来的,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各党政军机关,负责人由政府任命,活动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人员由政府统一分配,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活动。
与毛时代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在结构特征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社会领域中出现了各种各样毛时代所没有的新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分布由原来的第1、2象限,扩张到了3、4象限。同时,3、4象限中组织的结构特征与毛时代有很大差异。首先,从发起来看,出现了大量由民间社会力量发起成立的组织;其次,从法律身份来看,既有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还有各种各样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社会组织。第三,从治理结构来看,很多组织建立了类似西方的理事会制度,并且部分组织的理事会在组织的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这些新型组织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负责人的任命、重大决策等都是由组织自主决定。第四,新型组织的资源渠道多元化,有的依靠自己开展的服务,有的来自于社会捐助,有的来自于企业赞助,还有的来自于海外的资助,等等,已经完全不同于毛时代“政府独资”的情况。另一方面,“老的”官办社团和事业单位在结构特征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组织的自治性明显增强。政府在组织治理方面的干预有些减弱。其次,组织资源来源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政府之外的社会资源开始进入官办社团。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收入中所占比例明显降低,经营性收入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收入来源。
与西方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结构特征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烙印极为明显。首先,在整个第三部门结构中存在准第一部门组织(模式1、模式2、模式3)以及官办的准第二部门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由政府发起,而且政府的主管部门对组织的人事任命、资源获取、治理结构、活动开展等方面有很大的干预。其次,在整个第三部门的组织类型分布中,官方发起的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一些学者曾对当前中国的社团数量进行了估算,总的社团数量为800多万,其中人民团体以及其它准政府社团的数量为670多万,准政府社团占整个社团的比例高达83.6%。[26]官办的准第二部门组织也是如此。以教育行业为例,截止到2005年底,在整个教育行业工作的职工有1444.7万人,其中在国有教育行业就业的有1390.8万人,占教育行业总就业人数的96.3%。[27]第三,与准第一部门组织的政府色彩浓、数量庞大相对应的是,中国的第三部门中几乎没有民间发起的“同类”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此类的社会组织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民间发起成立的此类组织几乎没有。[28]
另外,与西方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在结构上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准西方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高度的多元化。这种高度的多元化几乎体现在所有的结构指标上,包括组织发起、法律身份、治理结构、资源结构等。当然,西方国家的第三部门组织在这些指标上也会存在差异,但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组织在结构特征上的差异,主要是由政府对组织的干预造成的。
2.行为特征
在行为特征方面,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与毛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活动领域来看,第三部门组织的活动领域大大拓宽。毛时代,第三部门组织的活动领域都是政府决定的。而目前第三部门组织的活动领域尽管也会受到政府的干预,但其自主性大大增强,已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主要体现在第3、4象限中新型组织的活动领域,这些组织不仅在传统的服务性领域开展活动,比如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而且还针对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比如维权、环保、扶贫等。同时,一些老的官办组织的活动领域也在不断扩展,比如工会把活动领域扩展到农民工之中,妇联也在开展维权活动等。总体来看,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活动领域大大拓宽,不但有一些政府要求和喜欢的领域,还增加了一些政府原本不太关注的领域,甚至政府比较敏感,或者反感的一些领域,比如为弱势群体维权、环境倡导等。
从行动方式来看,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组织与毛时代相比也有很多不同。一方面,3、4象限中新型组织类型的行动方式非常西化。它们强调组织自治,强调组织的独立性,强调第三部门对政府的影响。具体行动中强调平等、民主和广泛参与,强调志愿精神。行动方式多样化、追求创新。而毛时代社会组织的行动方式相对来讲比较强调科层等级结构、强调服从,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活动,行为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与此同时,与毛时代不同,这些新型社会组织甚至还采取了一些与政府软对抗的方式开展活动,比如采用联名的方式进行倡导、倡议等。另一方面,1、2象限中老的官办组织的行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比如,一些组织在开展活动时也采取项目的形式拉取赞助、在开展活动中越来越注重民意等。尤其是那些官办的事业单位,为了占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为了争取更多的服务对象,越来越善于利用营销策略“包装”自己,在开展活动中一方面不断改进自己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组织的行为特征也不同于西方社会。从活动领域来看,第三部门主要还是在社会服务领域开展活动,即在政府欢迎的领域开展活动,比如教育、扶贫、环保、行业服务,等等。另外,一些敏感的领域尽管有一些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比如弱势人权的维权、倡导等,但这些领域的活动还会受到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政府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干预社会组织在这些领域的活动。当然,还有一些领域是政府明确禁止社会组织进入的,比如反政府的种种活动就不允许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从行为方式上来看,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组织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最主要的特征是行为较为温和,激烈的、冲突性的行为很少。即使是那些维权性的组织,它们所能采取的行动方式也只局限于政府所许可的方式等进行,比如倡议、提案等,诸如静坐、游行、罢工、暴动等激烈的冲突很少发生。而这些激烈的方式,在西方社会可能是比较常见的。
3.功能特征
从功能上来讲,与毛时代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的服务功能大大增强,不仅服务的种类明显增多,而且服务的能力也大大增强。比如在结社功能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基于自愿结社的草根兴趣组织;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扶贫组织大量涌现,并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扶贫效果;在倡导、利益代言、维权等方面,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已不完全是政府贯彻政治意图、实施管制的工具,第三部门也在开始越来越多的直接面对社会问题,并且发挥一定的代表功能。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的功能也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讲,第三部门具有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社会公正、满足结社需求、影响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但是中国第三部门组织在这些功能的实现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官民失衡。比如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中国的官办准第二部门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即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供给公共物品方面差异悬殊。这一点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一方面事业单位的数量规模远远多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方面,在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方面,事业单位也占据主导地位。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中国的第三部门内部也存在着巨大差异。相对来讲,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比如,在扶贫方面,仅准第一部门中的工会组织就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工会系统已经形成了送温暖工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金秋助学活动“三大品牌”。截至2008年2月底,全国各级工会累计筹集送温暖资金达295.8亿元,走访慰问了124.7万家(次)困难企业和7687万户(次)困难职工家庭,帮助509.7万户困难职工摆脱了贫困。全国工会系统共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2975个,100%的地级城市和91%的县级城镇已全部建立帮扶中心,帮扶中心累计筹集资金41.3亿元,帮扶困难职工2103.3万人次。全国工会系统累计筹集助学资金27亿元,资助了338万名困难职工子女上学。[29]与此相比,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相对要小的多。即使在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中,官办背景的社会组织要比民间背景的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要大。比如,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国扶贫基金会仅在2007年就投入扶贫资金26996万元,扶贫项目覆盖838个县、327所大学、860所医院。受益人口达62.79万人。[30]另外,在满足结社需求、影响公共政策方面,中国的第三部门内部也存在明显差异,在功能的影响力方面,官办社会组织比民间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要大的多。
4.简要小结
通过对比分析当前中国第三部门与毛时代和西方社会第三部门的特征可以发现,与毛时代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显现出明显的“西化特征”。而与西方相比,它又显现出更多的“中国特色”。也就是说,中国当前的第三部门既不同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与毛时代相比,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第三部门组织迅速发展,不但老的组织类型继续发展,而且出现了大量的新型组织,也即图2中第3、4象限的组织。第二,第三部门组织的结构、行为和功能特征均体现出西化迹象,尤其是新型组织西化特征显著,而老组织也呈现出西化的趋势。这些西化特征包括:出现了大量由民间而非官方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组织更加自治,并引入理事会治理结构;组织资源来源多元化,社会资源和海外资源大量进入,政府资源在组织中所占比例明显下降;组织的活动领域拓宽,不但包括政府鼓励的新领域,政府不鼓励的领域,政府勉强默认的领域,甚至包括政府讨厌的领域;组织更加强调参与,强调平等,强调以志愿的方式开展活动。上述这些特征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特征非常相似,我们称之为中国第三部门的“西化”。
而与西方社会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第三部门组织身上方方面面的政府烙印:政府的烙印不仅体现在第三部门的宏观结构、活动领域、社会功能等方面,而且还体现在组织层面上的结构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这些方方面面的政府烙印构成了中国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
四 对第三部门现状的解释
(一)基本思路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毛时代相比是“西化”,出现了3、4象限的组织,并且1、2象限中的组织也展现出西方第三部门的一些特点;与西方相比是“中国特色”,存在大量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组织,并且在组织身上体现出无所不在的政府烙印。
如何解释第三部门的西化和中国特色?我们的基本思路如下。
西化的解释思路:首先,改革和开放带来了社会领域的一系列变化,旧体制的瓦解、新问题的出现以及政府供给能力的不足导致了一个巨大的“需求缺口”;其次,政治环境的宽松、社会环境的变化带来了第三部门供给条件的变化。在这种需求缺口和供给条件变化的基础上,中国第三部门新型组织开始出现,并且呈现出新的结构特征和行为方式。同时,在政府改革和海外示范效应的作用下,原有老的组织在结构特征和行为方式上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西化的具体解释逻辑参见图3。
中国特色的解释思路: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存在一个强大的政府,可以说,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态度、行为和策略是形成中国大陆第三部门“中国特色”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探讨:政府是怎样管理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的?采取了怎样的管理策略?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管理策略?为什么能够采取这样的策略?通过分析政府的行为,我们将简要探讨政府的管理行为与第三部门中国特色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西化特征:市场化和开放效应
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实际上表现在部门和组织两个层面:在部门层面,主要体现在新型组织不断产生并得到迅速发展,老组织的规模、能力不断提高。在组织层面,主要体现在新老组织的结构、行为和功能特征均体现出西化迹象,尤其是新型组织西化特征明显。本文认为,导致第三部门上述西化特征的根本原因是1978年邓小平发动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它给中国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遍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正是这些变化共同塑造了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
本文将分别从改革开放导致的需求缺口和供给条件的变化,对当前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进行解释。
1.部门层面西化的原因分析
(1)需求缺口的出现
中国的社会转型最先也最深刻的发生在经济领域。市场取代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财富的生产、分配、消费从政治控制中解放出来。伴随着经济领域的转型,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政府的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单位体制的衰落等。
转型的过程是一个旧体制不断瓦解的过程,其突出表现就是“单位体制”的瓦解。伴随着单位体制的瓦解,单位仅仅成为人们工作的场所,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社会成员的很多需求不再从工作单位之中获得满足。单位体制的瓦解意味着人们的很多需求将从社会之中获得满足。
社会的转型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农民工问题、贫富差距问题、下岗失业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道德滑坡问题,弱势人群的权益保护,等等。过去的旧体制并没有设置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具体机制,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新的解决问题的制度设置。
面对单位体制的衰弱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政府也在积极应对。但总体来看,政治领域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是“甩包袱”,即把原来政府承担的大量职能移交给政府之外的社会。政府推动的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等一系列改革是最明显的体现。也就是说,政府逐渐放开了部分社会服务领域,允许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提供社会服务,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事实上,单位体制衰弱以及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本身,也是政府推动的改革的结果。
总之,在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单位体制不断瓦解,同时转型又导致了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政府只是有选择的满足社会的部分需求,而不能够及时地、充分地满足社会方方面面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需求与供给之间就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
(2)供给条件的变化
转型不仅为第三部门的产生创造了“需求的拉力”,而且还为新型社会组织的出现创造了一系列的条件。也就是说,转型不仅为新型组织的出现提供了“拉力”,也为新型组织的出现提供了“推力”。
在中国大陆,政治以及法律环境直接决定了第三部门能否发展以及发展的水平和方式方法。转型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政治环境。首先,政治体制实现了由极权主义体制向权威主义体制的转变,逐渐放松了对社会领域的控制。其次,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新型社会组织的成立方式。比如《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分别明确了社会力量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具体条件和具体程序。尽管政府设定的成立条件还比较苛刻,但是政府毕竟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社会力量成立社会组织的权利。此外,政府还通过媒体,将自己的意图和态度传达给社会,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服务。因此,从政治环境的变化可以看出,政府也是第三部门的“西化力量”。
在转型的过程中,第三部门发展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环境变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自由流动资源”。[31]改革开放前,绝大部分资源都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个人或组织要想获取一定的资源,必须进入国家设定的体制之内。市场化改革的后果之一就是削弱了国家对于资源的全面控制,一部分资源逐渐从国家的垄断中游离出来,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自由流动资源的出现是新型社会组织出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国家垄断一些资源的情况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不可能出现,所有的社会组织都会因为资源的限制而依附于国家。存在自由流动资源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就有可能独立于政府的控制之外,因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府之外的渠道获取生存所必须的资源。
社会环境变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中产阶级的出现。针对中国的现实,结合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和韦伯的地位分析方法,根据占有资源的规模,可以将社会成员大致分为上、中、下三个群体。一般来讲,面对相同的社会问题,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解决方案。精英联盟是上层的解决方案,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联合起来,剥削下层社会的方式,它最符合上层的利益。社会下层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工农运动推翻精英联盟的统治和剥削,以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和毛泽东主张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工农运动是底层方案的直接体现,它最符合底层的利益。公民社会是中产阶级提出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它最符合中层的利益。中层的方案与上、下层的方案都不一致,是一种温和的折中方案。中产阶级通过发展公民社会,即第三部门的方案,一方面遏制精英联盟对底层的残酷剥削和压制,通过第三部门组织主动满足社会需求,尤其是满足底层民众的需求,缓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矛盾的缓解,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以及底层激烈反对上层事件的产生,进而维护了上层的利益。在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与现代教育的普及,中产阶级的人数越来越多,这就为第三部门的出现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阶级基础。
另外,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民参与国际交往、国际培训、国际会议的机会逐渐增多,西方有关政府的一些理念逐渐在国内传播,大学教育中的部分教育内容也在不断与西方社会接轨,有关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的课程逐渐成为国内大学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国内的一些自由化知识分子利用大众传媒,不断宣传自由民主、有限政府的理念。同时,伴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海外的一些第三部门组织也开始在大陆开展活动,它们一方面在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直接回应各种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它们在倡导、传播非政府、非营利的价值理念。相关价值观、理念、知识、理论在国内的传播,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道义基础”。
(3)部门层面西化特征的出现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原有的“单位办社会体制”逐渐瓦解,人们很难再继续通过工作单位获得各种社会需求的满足。同时在转型的过程中,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新型社会问题的出现意味着需要新的制度设置解决这些问题。面对这些新的社会问题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需求,政府不愿意也不可能直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直接满足各种社会需求。不仅如此,政府机构改革本身也在把政府的一些职能转移到社会之中。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直接供给与社会的直接需求之间就存在一个巨大的缺口。需求缺口的存在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拉力。
同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的管制逐渐放松,允许有限的公民结社。政府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也在鼓励各种新型社会组织接管政府转移的各种职能,满足社会需求,这就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另外,自由流动资源的出现、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价值观念的转变等分别为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资源基础、阶级基础和价值理念。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着改革的进行,中国的第三部门中开始出现大量的新型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各种各样的草根组织。这些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在新组织大量涌现的同时,一些老的社会组织也在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不断扩展自身的活动领域。这些延续性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其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服务种类和领域不断拓宽。
2.组织层面西化的原因分析
组织层面的西化特征主要体现组织的结构特征(包括身份特征、治理结构、资源结构等)、行为特征(包括活动领域、行为方式等)和功能特征。
组织身份特征的西化,主要体现在由民间力量发起的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出现,及其法律身份的高度多元化。对于新型组织出现的原因,上文已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门组织法律身份的多元化,主要是政府立法的结果。政府的一些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多种法律身份,比如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还有的没有法人身份等。当然,政府的一些立法本身也是学习西方的结果,是在西方的示范效应下制定的。
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西化特征,主要体现在组织自治性的增强以及理事会制度的引入。首先,组织的自治性取决于组织的资源基础。由于转型中出现了自由流动资源,所以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的资源主要来自社会而不是政府,甚至还有很多民间组织的资源来自于海外。由于组织的资源不再依赖政府,所以这些民间组织在治理结构方面也拥有了相对于政府的自治性。另外,海外组织资助本土社会组织的同时,其前提条件就是要求组织的自治、独立于政府。因此,海外的资助本身也在推动组织治理结构的西化。其次,一些组织的发起人本身就是中产阶级,接受了西方价值观念,有的还有海外留学的经历。他们认同并且奉行自治、民主的价值理念,并把西方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运作模式作为中国社会组织运行的“样板”,因此在组织的管理和运作过程中,非常强调组织的自治。当然,理事会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与海外的示范效应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的立法有关,政府的有关法规本身就要求社会组织成立时应该设立理事会制度。那些老的第三部门组织,尽管在治理结构方面依然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老的事业单位在制定重大决策时,不仅仅考虑政府的意愿,也要考虑服务对象的社会需求。老组织治理结构上面的西化,不仅是学习西方的结果,政府对它们控制的改变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政府逐渐缩减了对它们的财政资助;政府在任命组织负责人的同时,也在考虑民意的作用等。
社会组织资源结构的西化特征,主要体现在资源来源的多元化以及资源来源的社会化。改革开放后由民间力量发起成立的新型组织,其产生的条件之一就是自由流动资源的出现。另外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海外的各种资源开始源源不断的进入中国大陆,包括资金、物质、人才,及第三部门的发展经验及理念,这些对于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发展方向和特征具有重要的影响。上述因素是新型组织资源来源多元化的主要原因。老组织资源结构的西化,一方面取决于可利用的自由社会资源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政府控制策略的调整。政府在继续资助这些组织的同时,也在鼓励这些组织依靠自身的服务从社会中获取资源,鼓励它们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经营,甚至鼓励它们依靠设计的良好项目从海外获取资源。
社会组织活动领域的西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活动领域的拓宽。活动领域的拓宽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原有单位体制瓦解所释放出来的领域;二是转型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这些新问题为第三部门开辟了新的活动领域;三是政府的机构改革本身也释放出一些新的活动空间。当然,西方的示范效应也会开辟一些新的活动领域,比如为弱势群体维权,政策建议和倡导等领域。而这一切都是改革开放所引起的。因此,目前中国大陆的活动领域不但包括政府鼓励的领域,而且还有政府默认的领域,甚至是政府讨厌的领域。
第三部门行动方式的西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更加强调参与、平等、志愿、创新等方面。很明显,这是学习西方第三部门的结果。一方面,中国的大学教育、新闻媒体不断的宣传这些西方第三部门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国内的社会组织在与西方社会的交往中也在不断的学习这些行为方式。另外,海外的社会组织资助国内社会组织同时,也在不断的强调这些行为方式。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还是老的社会组织,在行为方式上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在功能方面,第三部门西化的主要表现是服务功能的增强。在改革的过程中,新的第三部门组织大量出现,同时老的第三部门组织也在与新兴组织的合作、竞争过程中提升了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因此,第三部门提供社会服务的功能整体上明显增强。由于新型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些新的活动领域开展活动,所以第三部门开始逐渐实现一些新的社会功能,比如在环保、弱势人群服务中发挥的倡导、维权等功能。另外,一些新型组织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在学习西方经验的基础上,也在不断的结合本土的经验进行探索,总结中国第三部门的活动方式和制度设置,因此也发挥了一定的制度创新功能。
(三)中国特色:政府的态度、策略与行为
1.导论
上一节我们主要分析了中国第三部门“西化”的根源。一方面,社会的转型为第三部门的发育提供了需求的“拉力”。另一方面,转型中大学教育内容的西化、中产阶级的兴起、自由资源出现以及政治环境的变化又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力”。在这种“推拉”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的第三部门开始呈现出一系列的“西化”特征。
但是,中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中国的开放也是政府主导下的开放。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中国的第三部门不可能沿着“西化”的方向,也不会完全沿着“西化”的方向发展。政府对第三部门的态度、行为使得第三部门的发育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本小节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析政府行为——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基本策略,及其对中国第三部门发育的影响。分析政府行为时,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控制,二是发展。控制社会组织是为了避免社会组织对政府权威的挑战,发展社会组织是为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
本节的基本思路是:第一,简要描述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法规体系;第二,具体考察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基本策略;第三,具体分析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基本策略;第四,考察政府的控制策略、发展策略以及组织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管理社会组织背后的内在逻辑;第五,解释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策略和行为,具体分析政府为什么对第三部门采取这样的管理策略;第六,考察政府的管理策略对第三部门现状的具体影响以及第三部门的实际功能。
2.法律框架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为了控制、规范、引导第三部门的发展,政府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条例、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条例、政策。表3是我们收集到的一些与社会组织有关的法规、政策。这些法规表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涉及到社会组织的各个方面,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对不同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不同方面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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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制定者 |
发布、修正、施行或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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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 |
全国人大 |
1950年颁布第一部《工会法》; 1992年4月颁布新《工会法》; 2001年10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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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 |
组织部 |
2006年2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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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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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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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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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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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宗教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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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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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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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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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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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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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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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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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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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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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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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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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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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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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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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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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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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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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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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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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台办、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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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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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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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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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
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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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
财政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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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
财政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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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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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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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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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的控制策略
对于一个权威主义政府来说,管理社会组织的首要策略是控制,因为社会组织是集体行动的最重要载体,而集体行动对权威主义政府有着极大的威胁。因此,考察政府的管理行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析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策略。
一般来讲,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体现在组织开展活动的各个环节。在现代社会,一个组织要想有效的开展活动,必须具备以下环节:第一,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即需要注册登记;第二,拥有一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等;第三,拥有一个决策者;第四,决策者对各种资源进行组合,即实施决策;第五,按照决策开展活动。根据上述组织开展活动的各个环节,我们可以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划分为:登记控制、资源控制、治理结构控制、日常活动控制等几个方面。比如,在注册登记环节,社会组织是否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如果需要注册,应该在哪些部门实施登记?在资源获取方面,政府对组织的资源获取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采取了怎样的控制措施?在组织的治理结构方面,政府是否干预组织负责人的产生?是怎样干预的?政府是否干预组织的重大决策?如何干预?在组织的日常活动开展方面,是否有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指导?主管单位是怎么确定的?等等。
根据政府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各个环节的控制,我们可以归纳出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几种模式。
(1)准政府模式
这一模式的控制对象包括: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社区组织、官办教会等。
在注册登记方面,这些组织都是由官方发起成立。人民团体和免登记社团,要么属于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组织,要么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社会组织。它们都属于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条):“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可以不按照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区组织的成立、撤销与合并也是由政府严格控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在业务管理方面,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教会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政府明确规定上一行政级别的同类组织在业务上指导下一行政级别的同类组织。也就是说,这些组织都具有垂直的科层组织体系,基层组织业务上要接受上一级组织的业务指导。以工会组织为例,在中央设置最高一级的全国总工会,在省、市、县设置相应行政级别的总工会。高一级的组织在业务上指导下一级的组织,全国总工会接受党中央的领导。由于社区组织是社会最基层的组织,直接面对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因此,政府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的不是一个部门,而是多个部门。对于村民委员会而言,乡镇的各个部门都可以对村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而言,街道办事处的各个部门也都可以对居委会进行业务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二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
在负责人控制方面,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的负责人要么由所依附的党政部门直接任命,要么由党政领导直接兼任。以工会为例,截止到2002年,36个省级工会主席中,28个是由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担任,其中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有24个副省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会主席。不少市地级总工会主席,也大都是由同级党政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32]社区组织的负责人不是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而是由社区组织所辖内的社会成员选举产生,但选举过程并没有脱离党和政府的控制。比如,在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中,各地普遍实行了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招考制度,只有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参加居委会的选举。农村村委会的选举也是如此。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要加强党的领导,“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从这些制度设置和通知规定中可以看出,社区组织中的选举,并没有脱离党和政府的控制。教会组织(尤其是省级以上的教会组织)的负责人任命,同样也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控制,有的法人代表直接由政府部门任命。
在人事控制方面,人民团体和部分免登记社团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比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进行管理。2006年,中组部下发了28号文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有21个社会组织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33]社区组织在人员选拔、人员的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人员的任期等方面也由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第十七条)。官方教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考、工资的发放等也都是由政府部门决定。
在重大决策方面,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和宗教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基层组织更多的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同时,基层组织的重大决定,也应该征得同级党政领导的同意,接受同级党和政府的领导。社区组织更多的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各项活动。
总体而言,尽管这些组织名义上是自治组织、自愿组织,但实际上政府对它们的控制非常类似对政府机关的控制。一方面,这些组织的发起成立都是由政府操控,另一方面政府又在业务管理、人事任命、重大决策等方面实施严格的控制,甚至有的就明确规定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因此,政府对此类组织的控制构成了准政府控制模式。
(2)事业单位模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二条)。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是由国家出资创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对于这类社会组织,政府的控制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模式。
在登记注册方面,与准政府模式下的社会组织不同,事业单位需要在专门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门下设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时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任何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批之后,都需要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
在业务主管单位方面,事业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教育方面的事业单位有教育局对其进行业务管理,文化方面的事业单位由文化局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科技方面的事业单位由科技局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等等。与人民团体和免登记社团不同,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般都是由同级的党政部门担任,不存在垂直的科层业务管理体系。
在负责人的任命方面,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由同级的党政部门直接任命。人事控制方面,政府设置了事业编制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配置、人事编制等进行管理。当然,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同时也受主管单位的严格控制。在重大决策控制方面,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一般都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
总体来讲,事业单位也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控制。与准政府模式中的社会组织相比,二者在主要负责人、人事编制等方面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登记进行管理;其次,政府设置了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编制等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第三,在业务活动的开展上,政府相对来讲较少干预事业单位的活动,日常的业务活动主要由事业单位自主开展,政府更多的是对其进行监管。
(3)双重管理模式
准政府模式和事业单位模式的管理对象主要是改革开放前就已经存在老的组织类型。事实上,除了这些老的组织类型外,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组织类型。针对改革后新出现的社会组织,政府的基本管理策略是双重管理。所谓双重管理,就是社会组织登记之前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有关法规还规定,只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业务主管单位。[34]
双重管理模式下的社会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一类是民间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两类组织在登记环节基本一样,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登记之前都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但在业务主管单位方面,二者稍有不同。官办社团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相对来讲,很容易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一般是由社会组织的发起单位或者发起单位指定的政府部门担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所以官办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基本上都由政府指定。而民间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与之不同,在其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前,首先需要寻找一个政府部门作为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但是很多政府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愿意担任这些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结果一些组织动用了很多私人关系才能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最终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在负责人的控制方面,由于官办社团是由政府发起成立,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对组织的人事任命有很大影响,一些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尽管不是主管单位直接任命,但至少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相比而言,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在负责人的产生方面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干预,负责人更多的是社会组织自身决定,政府部门只是要求在登记注册以及年检时对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在人事控制方面,有的官办社会组织的人事由主管单位决定,也有的是社会组织自主决定人事聘用。相比而言,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在人事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业务主管单位对这些组织并没有过多的干预,只是在每年的年检时,需要向登记机关上报专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重大决策控制方面,官办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有的更多的受主管单位的影响,主要由主管单位做出决定,有的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但即使是自主性较强的官办组织在实施重大决策前,也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对于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政府并没有过多干预,但一些组织会主动向主管单位报告。在接受民政部门的年检时,这些组织需要填写本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
总之,双重管理是政府在新时期针对新出现的社会组织而设立的一种控制模式,这种控制模式与“老组织”的控制模式有很大不同。不过与对官办社团的双重管理相比,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相对较弱。
(4)归口管理模式
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是在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政府对新型社会组织的管理是归口管理,即只有一个业务对口的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纳入到双重管理模式之中,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纳入了这一模式之下,原有的归口管理模式依然存在。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不是在民政部门,而是在业务对口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新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需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在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总之,此类组织的登记注册不是集中在民政部门,而是在业务归口的政府部门。
在归口模式下,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存在一定的差别,有的控制较为严格,采取审批制,比如宗教活动场所的成立就是如此。有的控制较为宽松,采取备案制,比如业务委员会就是这样。但总体来看,与上述各类控制模式相比,政府对此类组织的管理相对较为宽松。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于组织的负责人控制、人事控制、重大决策等没有过多干预。不过一些社会组织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年检,比如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接受上级宗教部门的年检。
总之,归口管理不同于双重管理模式,它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控制类型。
(5)“代管”模式
在众多的社会组织中,单位或社区内部的民间组织是一个重要类型。对于此类组织,政府并没有实施直接的控制,而是由社会组织所在的单位代为管理。
在登记注册方面,此类组织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此,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第三条)。也就是说,这些社会组织只需要在所在的单位进行登记。另外,在社会组织的业务管理、负责人控制、人事控制、重大决策控制等方面,政府也没有直接干预,而是委托社会组织的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除了单位社区内部的社会组织之外,还有一些组织挂靠在其它社会组织之下,或者属于一些社会组织的二级机构,对于这些社会组织,政府也没有直接的控制,而是由它们所挂靠或者所依附的组织代为管理,它们也属于政府控制中的代管模式。
(6)“放任”模式
在当前的社会组织中,还有一类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即街头、公园内的兴趣组织。此类组织并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政府的有关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管理,也没有直接干预它们的活动,而是默认了它们的活动。政府对此类组织的基本态度是放任,任其自生自灭。在一定意义上,放任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一种控制策略。目前,网上的各种虚拟社团实际上也属于放任的模式。
(7)禁止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组织类型是政府认定的反对组织。政府对待此类组织的态度是禁止成立。对于秘密成立的该类组织,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政府的安全部门负责对此类组织进行管理。反对组织在组织的重大决策、负责人任命、人事等方面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与其它各种社会组织相比,政府对此类组织的控制是独特而严厉的,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控制模式。
(8)小结
上面我们简要总结了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几种模式,控制模式与社会组织类型的对应关系参见图3。针对政府的控制策略,我们做出以下几点总结:
营利性 非营利性 Ⅰ Ⅱ Ⅳ Ⅲ 非 政 府 性 政 府 性 放任模式 准政府模式 事业单位模式 双重管理模式 双重管理模式 代管模式 代管模式 双重管理、归口模式 双重管理模式 控制失灵 控制失灵 双重管理模式 禁止模式
图3:政府的控制模式分布图
第一,多元化的分类控制
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策略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多元化的控制策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机关的不同。有的是免于登记,有的是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的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有的是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有的是在其它政府部门,有的是在单位内部进行登记,还有的是不需要登记,等等。第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性质是多元化的。有的是政府指定的主管单位,有的是组织自己寻找主管单位,有的由所在单位代管,有的没有主管单位,等等。第三,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具体控制是多元化的。有的主管部门领导直接兼任组织的负责人,有的主管单位具体任命组织的负责人,有的主管部门对组织的事务不干预,等等。多元化的控制策略意味着政府没有统一的控制模式,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模式。我们把这种多元化的控制策略称之为分类控制。
第二,控制失灵现象
对于改革开放后新出现的民间社会组织,政府的主要控制策略是双重管理。由于民间社会组织本身具有非营利的性质,相对来讲,业务主管单位更多的是承担管理非营利组织的责任,而不能从所管理的组织中获取好处。因此,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情愿担任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由于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法人。结果,一些社会组织为了获取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无奈之下采取了“企业身份”进行登记。
对于采取企业形式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仅仅是把它们作为“企业”进行管理,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主要是作为“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负责人的任命方面,政府部门并没有对这些组织进行干预,一般都由社会组织自主决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只是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人事方面也是如此,人员的招聘、人员的数量及工资福利标准也有组织自己决定,政府仅仅是把他们作为“企业的员工”进行管理。重大决策基本上由组织自主决定,政府并没有直接干预。从政府的本意来讲,这些社会组织本应该纳入到双重管理之中,因为这些社会组织尽管以企业的身份注册,但其开展的活动、发挥的功能与双重管理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是一样的,但是政府并没有用双重管理的模式对它们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企业型”社会组织的存在实质上表明政府的控制体系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即存在着控制失灵的现象。
当然,除了“企业型”社会组织之外,甚至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直接开展活动,这也是控制失灵的表现之一。
第三,底线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控制失灵是针对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控制体系而言的,是指社会组织控制体系中的失灵。其实,除了针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之外,政府的安全部门对所有的组织、所有的个人都有控制,即所有的组织都不能做出“出格”的事情,不能公开挑战政府的权威,不能威胁社会稳定。这实质上是政府实施的一种“底线控制”,一旦社会组织的活动越出了这一底线,政府的安全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理行动。
4.政府的发展策略
对于一个权威主义的政府来说,仅有控制策略是不够的,政府还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发展社会组织,即对各种社会组织实施积极的支持,利用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权威主义政府越是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就越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相应地,权威主义政府的统治也就越稳固。因此,利用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对于一个权威主义政府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登记环节、资源获取、日常活动等方面。比如,在登记环节,政府对组织的成立采取了什么样的态度?是否支持组织的成立?政府是否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法人身份?给予了什么类型的法人身份?在资源获取方面,政府是否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是否给予了一定的人事支持?在日常活动的开展方面,政府是否给予了一定的关系支持?等等。
根据政府对社会组织各个环节的支持,我们可以总结出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几种模式。
(1)延续模式
这一模式的实质是政府继续利用老的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组织类型包括老的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官办教会等。
首先,在成立登记环节上,政府对此类组织非常支持,都由政府主动发起成立,并且这些组织都是改革前就已经成立的组织类型。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抛弃这些组织,而是继续发展这些组织,满足社会需求。比如,工会组织不断扩展到新的非公经济领域,全国总工会已经把新建企业(非公企业)中组建工会作为全国总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然,政府在发起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的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合法身份,享受着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资源支持方面,政府对这一类组织的支持力度是最大的。从活动经费来源上来看,这些组织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国家的财政支持,有的甚至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组织的经费来源。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七条)。再如,《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之后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三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三十九条)。在人力资源方面,政府也给予了很大支持。中组部曾于2006年发布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一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制度以及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比如,《工会法》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第四十一条)。
在关系支持方面,由于这些组织都是有政府出面组建,并且大部分组织都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与政府部门保持了很好的关系,在开展活动时都能得到政府的积极支持。甚至很多社会组织的工作本身就是政府要求开展的。
(2)新建模式
新建模式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官办NGO、官办基金会等。与延续模式相同的是,此类组织也是由政府发起成立。与延续模式不同的是,此类组织是在改革开放后新成立的。
在登记注册方面,此类组织得到了政府的鼓励支持,是由政府直接发起成立的。尤其是行业协会,主要是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转变的产物,在其成立时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比如,1999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份“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工商领域中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由于这些组织在成立环节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所以它们不存在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一般来讲,政府的发起部门或者发起部门指定的相关部门,主动担任了这些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这些组织很容易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社团法人的资格。
在资源获取方面,由于这些组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能够不同程度地从政府的有关部门获取一定的资源支持,比如在开办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有的还承担一些政府的外包项目。甚至在人力资源方面,政府还为一些社会组织提供了很多帮助,直接从政府部门借调一些员工到社会组织中开展工作。但总体来讲,政府更加鼓励这些组织以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源,即通过社会组织提供的行业服务获取资源,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招募员工。
在关系支持方面,这些组织也得到了政府的极大支持。由于是政府部门发起成立,所以这些组织一般都能邀请相关的政府官员加入组织的理事会、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同时,政府部门的相关领导也会频繁的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3)收编模式
在改革开放过程,社会群体不断分化,人们的利益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面对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政府没有精力、也不可能完全通过“自己的”组织满足各种需求。于是,社会领域中出现了各种各样自发成立的民间社会组织。面对众多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政府并没有一味的限制和禁止,而是采取了收编的发展策略。各种民间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基金会、归口模式下的社会组织、单位内部的社会组织等都属于这种发展模式。
在登记注册方面,由于这类组织不是由政府发起,所以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主动支持。一些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为了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为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动用了各种各样的私人关系。不过这些组织都取得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有的还取得了社团法人的资格。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允许社会组织以合法的身份开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支持。当然,与延续模式和新建模式相比,收编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环节所获得的政府支持要小的多。
在资源获取方面,由于这些组织也在解决社会问题,并且积极的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物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是一致的。因此,这些组织也不同程度上获得了政府资源支持。但与延续模式相比,政府对此类组织的支持更多的是临时性的、非稳定的、非制度化。人力资源方面,这些组织基本上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一般都是由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自主从市场聘任,人员的工资福利也是由社会组织自身发放。
在关系支持方面,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由民间发起成立,所以得到政府的关系支持相对较少,即使有一些关系支持,更多的也是社会组织争取的结果,而不是政府部门主动给予的。但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一些从活动项目中受益的相关政府部门,给予社会组织一些积极的关系支持。
(4)合作模式
在政府的发展策略中,有一类是合作模式,这类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发起成立但没有取得正当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以及海外组织在中国内地的办事机构等。
在登记注册方面,这类组织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而且有的还受到政府的限制,所以这些组织很难取得社团法人的资格,有的采取了企业注册,有的干脆就没有注册而直接开展活动。但是政府对于此类组织并没有严格禁止,也没有一味的限制它们开展活动,而是允许它们开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允许开展活动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支持。
在资源获取方面,一些社会组织由于其开展的活动与某些政府部门职能的存在着一定关系,政府部门往外与这些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开展活动中这些组织也得到了一定的政府资助。但与收编模式一样,政府的资助是临时性的、项目型的、非制度化的。
在关系支持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支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关系支持更多的是社会组织主动争取的或者依靠其开展的项目得到的。
与收编模式相比,合作模式中的社会组织没有取得正当的合法身份。与此相应,这些组织也没有被纳入社会组织的控制体系之中。政府更多的是通过合作,通过资源支持以及关系支持与这些组织保持联系。
(5)无支持模式
政府并不是对所有的民间社会组织都实施了收编,也不是对所有的民间社会组织都实施了合作。对于一些组织,政府没有实施收编,也不愿实施合作。比如对于街头、公园内大量的非正式兴趣组织。对于这些兴趣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政府没有要求它们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也没有限制它们开展活动。在资源获取和关系支持方面,政府既没有支持也没有限制,它们实际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些组织构成了发展策略中的无支持模式。
(6)小结
上面我们简要分析了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发展策略,发展策略与社会组织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参见图4。针对政府的发展策略,我们做出以下几点总结。
营利性 非营利性 Ⅰ Ⅱ Ⅳ Ⅲ 非 政 府 性 政 府 性 合作 、无支持 模式 延续模式 延续模式 新建模式 新建模式 收编模式 收编模式 收编模式 收编模式 合作 模式 、替代失灵 合作模式、替代失灵 收编模式 替代失灵
图4:政府的发展模式分布图
第一,多元化的发展策略
发展策略的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面对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政府也采取了多元化的发展策略满足社会需求。其中,延续模式是政府利用老的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新建模式是政府设立新的组织类型满足社会需求。政府在利用“自己的”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在积极利用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对于民间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有的采取了收编策略,即纳入已有的管理框架;有的采取了合作策略,即对没有纳入管理框架的社会组织进行资助、支持或合作;有的采取了无支持策略,即对社会组织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政府采取了多元化的支持手段。对于延续模式中的组织,政府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不仅在登记注册方面,而且在资源获取以及关系支持方面,都有很多的支持。对于新建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政府更多的是给予成立支持以及关系支持,而对组织的资源支持相对较少。对于收编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政府仅仅给予的是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而在资源支持和关系支持方面给予的较少。相比之下,合作模式中的社会组织获得的政府支持更少。当然,还有一些社会组织根本就没有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
第二,政府主导的功能替代
多元化的发展策略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功能替代。其中,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重要的结社需求都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延续和新建模式下社会组织)主动回应,比如基于共同职业、身份、地域、信仰等方面的结社需求,政府都有相应的社会组织主动提供。第二,从社会服务供给的数量来看,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也占有绝对优势。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有100 多万个事业单位,职工总数接近3000 万。大多数事业单位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迄今为止,在中国,非国有部门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参与还相当有限。”[35]第三,政府对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也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支持。
在特定的时空内,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是一定的。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的种类越多、数量越大,自发的民间组织供给的空间就越小,社会对民间组织的需求也就越小。政府主导的供给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功能替代,也就是说,通过政府主导的供给方式,政府培育了“可控的”社会组织体系,并利用它们满足社会需求,从功能上替代那些“自治的”社会组织,消除了“自治的”社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进而避免社会领域中出现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最终达到消除挑战势力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双重目的。
第三,替代失灵
功能替代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社会组织游离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但事实上总有一些社会组织没有被纳入政府的控制体系之内,成为控制体系之外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政府的功能替代存在着失灵现象。比如,政治反对组织、家庭教会以及一些采取企业注册或者没有注册的社会组织等,就是其具体表现。
替代失灵的存在一方面与社会组织的属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的管理体制有关。有些社会组织的属性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被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中,比如政治反对组织;也有的组织本身不愿意被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比如家庭教会;还有一些组织由于制度设置的原因无法纳入管理体系,比如,双重管理的登记制度就限制很多社会组织难以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之中,只能采取企业的形式登记注册。
5.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的相互关系
上面我们分别从政府的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分析了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基本模式。这里我们对两种策略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简要分析。组织分类模式、组织类型、政府的控制策略以及发展策略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通过表4、表5、表6简要表现出来。
(1)两种管理策略之间的对应关系
观察上表可以发现,政府的控制策略与发展策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发展策略中的延续模式,对应的都是老的组织形态,即这些组织类型在改革前就已经存在,而政府对这些组织的控制也较为严格的,相应的控制模式为准政府模式和事业单位模式。
发展策略中的新建模式对应的都是政府发起成立的新组织类型,即这些组织类型是在改革后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与此相应的控制模式是双重管理,也就是说官方发起的新建的社会组织都纳入了双重管理体制之中。
收编模式对应的都是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对于这些社会组织,政府的控制策略是多元化的,有的纳入了双重管理体制,有的实施了归口管理模式,有的采取了代管模式。尽管这些组织是民间发起成立的,但都有一个专门的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委托的部门对其进行业务管理。也就是说,这些民间成立的社会组织都被纳入到政府的控制体系之内,即政府对这些民间组织实现了“收编”。
合作模式对应的也是民间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只不过这些社会组织在控制体系下属于控制失灵的组织类型,有的登记为企业,有的在不登记的情况下直接开展活动。
无支持模式对应的是放任模式。对于此类民间组织,政府既没有干预也没有支持,属于放任的一类。
替代失灵中的社会组织对应的是控制失灵中的社会组织以及禁止模式下的社会组织。
表4:组织分类模式、组织类型、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的对应关系
|
组织模式 |
对应类型 |
控制模式 |
发展模式 |
|
模式1 |
8大人民团体、25家免登记社团 |
准政府模式 |
延续模式 |
|
模式2 |
官办宗教组织 |
准政府模式 |
延续模式 |
|
模式3 |
居委会、村委会 |
准政府模式 |
延续模式 |
|
模式4 |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模式 |
延续模式 |
|
模式5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双重管理模式 |
收编模式 |
|
模式6 |
社会团体、基金会 |
双重管理模式 |
新建模式 |
|
模式7 |
协会、商会、学会等 |
双重管理模式 |
新建模式 延续模式 |
|
模式8 |
公益社团、基金会等 |
双重管理模式 |
收编模式 |
|
模式9 |
挂靠组织、二级机构、代管组织 |
代管模式 |
收编模式 |
|
模式10 |
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宗教组织 |
双重管理模式 归口模式 |
收编模式 |
|
模式11 |
挂靠组织、二级机构、代管组织 |
代管模式 |
收编模式 |
|
模式12 |
草根兴趣组织 |
放任模式 |
无支持模式 |
|
模式13 |
企业法人 |
控制失灵 |
合作模式 替代失灵 |
|
模式14 |
家庭教会、草根倡导组织、草根维权组织、国际组织 |
控制失灵 |
合作模式 替代失灵 |
|
模式15 |
政治反对组织 |
禁止模式 |
替代失灵 |
表5:控制模式与发展模式对应关系
|
控制模式 |
发展模式 |
|
准政府模式 |
延续模式 |
|
事业单位模式 |
延续模式 |
|
双重管理模式 |
新建模式、收编模式 |
|
归口模式 |
收编模式 |
|
代管模式 |
收编模式 |
|
放任模式 |
无支持模式 |
|
禁止模式 |
替代失灵 |
|
控制失灵 |
合作模式、替代失灵 |
表6:控制模式与发展模式对应关系
|
发展模式 |
控制模式 |
|
延续模式 |
准政府模式、事业单位模式 |
|
新建模式 |
双重管理模式 |
|
收编模式 |
双重管理模式、归口模式、代管模式 |
|
合作模式 |
控制失灵 |
|
无支持模式 |
放任模式 |
|
替代失灵 |
控制失灵、禁止模式 |
(2)政府管理策略遵循的逻辑
前文指出,政府的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都是多元化的,从控制的角度来看,政府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了不同的控制措施,即不同的组织类型受到政府控制的强度是不同的。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也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措施,即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得到的政府支持也是不同的。
从两种策略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看出,政府的控制策略与政府的发展策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一个基本的特征是:政府控制越严的社会组织,其得到政府的支持也越大;政府控制越弱的社会组织,得到的政府支持也就越小。比如,准政府模式和事业单位模式都是政府控制较为严格的模式,与此同时,在这两类控制模式下的社会组织获取的政府支持也是最多的。首先,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的成立非常支持,直接由政府发起;其次,政府在资源上给予它们很大的支持,不仅保障了经费,有的还提供了人力资源;另外,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时也给予了很大的关系支持。再如,放任模式中的社会组织收到政府的控制最少,与此相应,政府对其的支持也是最少。
两种管理策略的对应关系表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行为背后遵循着同样的逻辑,即政府的管理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组织的属性决定的。一般来讲,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镇压职能,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任何一个政府只有实现了这两种职能,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维护自己的统治。因此,政府一方面必须对各种挑战力量采取不同形式的镇压,避免敌对势力对政府权威的挑战,另一方面政府还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需求。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保持稳定。
与此相应,社会组织具有两种属性。一方面,组织是实施集体行动的最重要载体,而集体行动又是挑战政府权威最有力的形式之一。因此,任何一个组织都具有挑战政府权威的潜在能力。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又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属性,可以帮助政府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因此,社会组织又是政府的潜在帮手。由于社会组织的属性是不同的,即不同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同时提供不同类型的公共物品。因此,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害关系。
一个理性的政府肯定会根据社会组织属性的不同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当前的中国政府是一个理性的权威主义政府。理性意味着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权威主义意味着政府要垄断政治权力。理性和权威主义结合在一起,决定了政府首先根据社会组织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施不同的控制策略。因为对于一个权威主义的政府来说,垄断政治权力是其最大的利益。在保证社会组织不对政府权威构成威胁的前提下,政府还会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实施控制。因此,从政府的控制策略来看,准政府控制模式下的社会组织都是潜在挑战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相反,那些控制较弱的社会组织,其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也是较小的,比如放任模式中的社会组织就是如此。同时,政府也会根据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属性对社会组织实施控制。比如,事业单位模式下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都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因此也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
政府的发展策略也是如此。比如,政府通过延续模式和新建模式主动发展那些挑战能力较强(或潜在挑战能力较强)以及提供公共物品较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并对它们进行积极支持,这样就可以从功能上替代民间类似社会组织的出现,从而预防类似的社会组织游离于政府的控制之外。其实,即使是在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体制时期,在大量的社会组织被取缔的情况下,这些重要的社会组织(比如人民团体、地域性组织、宗教组织、事业单位等)仍然被保留下来,并且在改革的过程继续沿用。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还结合新的社会环境,根据社会组织属性的重要程度,新成立了一系列的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要么是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比如行业协会),要么是提供公共服务较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官办社团、基金会等)。与此相应,对于那些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较少,并且提供公共服务不太重要的社会组织,政府的支持力度是相对较小的。
总之,政府的两种管理策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其背后遵循着共同的行为逻辑,即都是根据社会组织属性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
6.对政府态度、策略和行为的解释
不同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因而与政府存在着不同的利害关系,一个理性的政府肯定会根据社会组织属性的不同针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政府实施的分类控制和功能替代的发展策略,实际上是符合“政府意愿”的一种管理策略。中国的政府为什么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这里我们尝试从理性的政府、改革的起点、改革的过程以及中国的传统文化等因素对此作一解释。
当前的中国政府之所以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管理社会组织,首先与政府的“理性”有关。“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现实中的政府都是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组成的,而且组成政府的公务员就其个体来说与常人也没什么本质上的差别,在一般情况下,也都是积极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政府行为方式中的“理性经济人”特征决定了,政府的一些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政府或政府官员集团或统治阶级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做出的一切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解政府行为的关键,也是理解目前中国社会现实的基础。[36]政府行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决定了政府有主观动机按照自身的意愿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
任何一个政府都会追求自身的利益,都想把第三部门的发展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下。这仅仅是政府的一种主观愿望,而要把这种主观愿望变为现实还需要一定的实力。而中国政府恰恰具有这种实力!改革前的政府是一个极权主义的政府,在极权主义体制中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康晓光基于“三元结构理论”对改革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改革前的中国大陆是一个“单极权力格局”的社会。1978年之前,政治领域是绝对自治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处于政治领域的控制之下。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全都集中于政治领域,政治领域垄断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的强制原则贯穿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政治逻辑统治一切领域,直至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37]政府实施的分类控制及功能替代的发展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与改革的起点有关。
当然,政府的管理策略还与改革的过程有关。世界银行曾系统总结了7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经验,在“对现实情况加以简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且各具特色的改革方针。第一是实施一个激进而全面的计划,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尽可能多的改革。第二个是通过部分的分阶段的改革来实现变革”。它认为苏联和东欧国家是激进改革的典型,而中国则是渐进改革的范例。[38]实际上,中国的改革不仅是渐进式改革,而且是政府主导型的渐进改革。30年来,中国的改革不仅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而且中国政府始终有效的控制着改革的方向、速度、深度和广度,维持着发展、改革与稳定之间的微妙而又充满风险的平衡。在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中,每一项改革决策基本上都是政府的自主行为,是政府自主选择的结果。所谓“自主”就是指改革决策是政府直接制定的,而不是社会直接制定的。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根据内外环境条件,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政府之所以要选择某种改革,是因为现实条件决定了,尽管这种改革会使统治集团的利益受损,但是与不改革或其它改革方案相比这种方案损失要小的多。
可以说,“理性”的政府、改革前的极权主义、政府主导的渐进改革共同决定了,政府不但有“主观动机”也有“客观能力”实施符合自身利益的管理策略,这种策略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第三部门发展模式。
当然,中国的社会领域之所以能够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发展模式,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有一定的关系。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府的行为以及民众对政府的期望,而政府的行为及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又直接影响着当前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比如,传统文化中的政府观就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政府与中国第三部门之间的关系。传统文化中的政府观也就是儒家的政府观,儒家的政府观又可以概括为“父爱主义政府观”。父爱主义政府观不支持“政府管的越少越好”的观念,相反,它要求政府承担广泛的社会责任。在现代西方文化看来是“私事”的许多东西,在传统文化中却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在现代西方社会里,许多由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职责,在当今中国却被政府包揽了。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国家或是作为“直接提供者”出现,或是通过自己控制的社会组织作为“间接提供者”出现。所以我们看到,中国第三部门中的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和官办的准第二部门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发挥着绝对主导的地位。相应地,公众也认为政府有责任解决自己面对的各种问题。在现实中,一遇到实际问题,公众也会去找政府。可以说,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广泛干预具有深刻的文化基础。
7.政府的管理策略与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
前文的分析表明,中国当前的第三部门既不同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即当前的第三部门既呈现出明显的“西化”特征,也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前面已经对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以及影响“西化”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上面又对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这里简要分析一下政府的管理策略对第三部门“中国特色”的影响。
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第三部门的结构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功能特征,与西方国家的第三部门之间的存在巨大差异。
(1)政府的管理策略与结构特征的“中国特色”
在结构特征方面,中国第三部门与西方第三部门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出现了大量的准第一部门组织(模式1、模式2、模式3)以及官办的准第二部门组织,即存在于社会组织类型分布图中的第一象限和第二象限中的组织。很显然,这与政府发展策略中的“延续模式”有关,正是由于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继续沿用老的社会组织(即模式1、模式2、模式3、模式4),并利用它们满足社会需求,所以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这些组织类型。同时为了实现功能替代的目的,政府又对这些组织类型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从发起成立、资源获取、活动开展等都有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并且以政府为后盾鼓励这些组织拓展到新的活动领域。在这种背景下,这些组织不仅能够继续存在,而且能发展壮大,这是导致这些组织规模庞大的主要原因。
除了上述部门结构层面上的中国特色之外,组织结构层面上也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这些组织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受政府的影响很大,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很显然,这与政府对它们的控制策略有关。在政府的控制体系中,这些组织要么是属于准政府的控制模式,要么是属于事业单位的控制模式。而这两类控制模式都属于政府控制较为严格的模式类型,政府从组织成立、治理结构、资源获取、日常活动等方面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因此,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这些组织自然就会表现出自主性差,依附性强,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
与准第一部门组织的政府色彩浓、数量庞大相对应的是,中国的第三部门中几乎没有民间发起的“同类”社会组织(宗教组织是个例外,存在很多的家庭教会,但是家庭教会并没有被合法化)。也就是说,此类的社会组织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民间发起成立的此类组织几乎没有。这一点显然与政府的控制策略有关。中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行的是限制竞争的制度设置,即在特定的区域内,同类的组织只能成立一家,不能有所重复。比如,《中国工会章程》就明确规定:“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只能有一家存在,因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批准(第十三条)。也就是说,政府首先在一定的域内范围内发起成立了一些社会组织,并对这些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同时规定同类的社会组织在该区域内不能重复成立。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中国第三部门中的某些社会组织类型就呈现出了“一家独大”的局面。
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还有一个显著的结构特征——准西方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即社会组织类型分布图中第四象限中的社会组织具有“复杂多样”的特征,无论是从身份特征、治理结构、资金结构,还是从活动领域、现实功能等方面来看,都是如此。这一点也与政府的管理策略有关。由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本身具有不同的属性,而政府又根据社会组织属性的不同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和发展策略。因此,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才会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总之,在结构特征方面,中国的第三部门表现为准第一部门组织的“官方色彩浓”、整个社会组织中的“官民失衡”、某些组织类型的“一家独大”以及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中的“多元化特征”等“中国特色”。而这些结构特征方面的“中国特色”基本上都与政府的管理策略有关,有的是由政府的控制策略造成的,有的是由政府的发展策略导致的。
(2)政府的管理策略与行为特征的“中国特色”
前文指出,中国的第三部门在行为特征上也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这里我们结合政府的管理策略对第三部门行为特征的中国特色进行简要分析。
从活动领域来看,中国第三部门的活动领域主要是社会服务领域,即政府欢迎的领域,比如教育、扶贫、环保、行业服务,等等。在政府不太喜欢或者比较敏感的领域,第三部门开展的活动较少,比如维权、倡导、艾滋病防护等。即使有一些组织涉足这些敏感领域,其行动方式也是比较温和的,基本上是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倡议,几乎没有出现静坐、示威、游行、罢工等极端行为方式。尽管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也偶尔会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但这些事件并不是社会组织有意组织的结果,更多的相关民众的自发行为。也就是说,在中国的集体行动中,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是微弱的。至于政府反对的领域,比如反政府的活动,中国的第三部门组织几乎没有涉及。
行为特征的上述中国特色,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策略是分不开的。第三部门中的相当大一部分社会组织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并且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实施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政府在组织的治理结构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重大决策要么由政府部门做出,要么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因此,这些官办的社会组织不可能做出政府不喜欢的事情,其活动领域相对来讲也都是政府欢迎的活动领域。对于一些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政府对其中的一部分社会组织实施双重管理的控制策略,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共同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因此这些组织也不会轻易涉足敏感领域。因为这些组织都很清楚,一旦涉足敏感领域,这些组织很可能会惹上麻烦,并且“连累”到业务主管单位。所以这些组织也都有“自知之明”,基本上在政府认可的领域中开展活动。当然,也存在一些控制失灵和替代失灵的社会组织,它们有可能做出一些政府“不太欢迎”的事情。对于这些组织,政府实施的是一种底线控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了能够获得持续开展活动的机会,它们一般不会轻易越过政府设定的底线。因此,在这种控制体系下,中国当前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主要还是在政府“欢迎的”以及政府默认的领域中开展活动。
至于社会组织行为方式的温和,缺乏过激的行为方式,很显然也与政府的控制策略有关。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不会允许社会组织做出极端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组织出现了类似的行为方式,登记部门也不会让社会组织顺利通过“年检”。对于这一点,中国的社会组织也都“心知肚明”,为了能够持续的开展活动,也不会主动突破政府设定的“底线”。
(3)政府的管理策略与功能特征的“中国特色”
一般来讲,第三部门具有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社会公正、满足结社需求、影响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这里我们分别对中国第三部门上述功能上的“中国特色”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部门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点中国的第三部门与西方的第三部门是一样的。但是中国第三部门在提供服务方面也存在着巨大的内部差异,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中国的官办准第二部门社会组织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即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供给公共物品方面能力悬殊。这一点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不同的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上的差异,主要源于政府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的发展策略不同。对于事业单位,政府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从组织的成立,到资源的获取以及活动的开展,政府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的支持仅仅是给予一个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而对组织的资源支持非常有限。因此,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第三部门中的官办组织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而民办组织仅仅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这一部分删减了一些内容
促进社会公正是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功能,但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中国的第三部门内部也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一点与西方的第三部门也有很大不同。同样是在扶贫领域,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要比官办的老组织(比如工会)发挥的作用小的多。即使在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中,官办背景的社会组织要比民间背景的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要大。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公正方面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政府发展策略的不同。对于工会这样的社会组织,政府实施的是延续模式,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对于官办社团这样的社会组织,政府实施的是新建模式,支持的力度也相对较大,而对于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政府的支持相对较小。政府对不同社会组织支持的不同,是导致社会组织功能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删减了部分内容
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满足结社需求,这一点中国的第三部门也存在着明显的“中国特色”。基于共同职业、信仰、居住区域等身份特征的结社需求,都由政府通过延续和新建的模式直接满足,比如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都是基于共同身份的结社需求;社区组织回应的是基于共同居住区域的结社需求;官办教会回应的是基于共同信仰的结社需求。而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的结社需求主要由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来满足。很显然,这也是政府的发展策略和控制策略导致的结果。一般来讲,不同类型的结社对于权威主义的威胁是不同的,基于共同职业、信仰、居住区域等身份特征的结社,对于权威主义的政权都具有很大的挑战能力或潜在挑战能力。因此,对于此种结社需求,政府采取了主动供给的发展策略。
在影响公共政策方面,不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度也是不同的。相对来讲,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程度远大于准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这也与政府的管理策略有关,对于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政府给予了积极的关系支持。从控制方面来看,很多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的负责人都是由政府党政部门直接任命,相应地这些组织就有更多的机会接触政府的有关部门。从发展策略来看,政府给予这些组织更多的机会,比如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都会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甚至有些政策本身就是由政府邀请这些组织参与制定的。相反,那些民间发起的社会组织,却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此,在影响公共政策方面远不如准第一部门社会组织。
总体说来,从功能上看,中国的第三部门更多的是发挥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一定的结社功能及参政议政功能。但是,中国的第三部门在功能发挥方面存在着“功能失衡”现象,第三部门内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实现组织功能的能力有很大不同,而这一切都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策略密切相关。
(4)小结
与改革前相比,当前中国大陆的第三部门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改革的过程中,第三部门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西化倾向。但是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不可能沿着西化的方向继续下去,因为中国的改革是从极权主义起步的,改革的过程又是政府主导的渐进性改革。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对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39]正是由于政府行为的影响,中国的第三部门与西方社会相比又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第三部门获得了很大发展,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发挥了巨大功能。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策略来看,为了避免社会组织对政府权威的挑战,为了垄断政治权力,政府实施了分类控制的基本策略。为了利用社会组织满足社会需求,政府实施了功能替代的发展策略。功能替代的实施,一方面利用了社会组织,满足了社会需求,维护了自身统治;另一方面也从功能上替代了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相应地,自发的、自治的社会组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在这种管理策略下,中国不可能出现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出现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局面,更不会出现东欧的颜色革命。中国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更多的是发挥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更多的是为政府“分忧解难”,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也就是说,中国的第三部门是权威主义政府的助手,而不是权威主义的挑战力量。
五 讨论
(一)研究框架的有效性
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的对象更多的是准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此概括中国第三部门的特征、行为和功能。尽管也有人关注准第一部门中的社会组织,比如人民团体、居委会等,也有人研究中国的事业单位,但是他们很少把这些研究对象纳入到统一的第三部门之中。在本文,我们几乎把研究对象覆盖到第三部门中的所有组织,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企业注册的组织、海外组织的分支机构、没有注册的草根组织等“新兴的非政府组织”,而且还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域性组织等官方色彩很浓的社会组织,并且把它们纳入到统一的描述框架进行描述,运用统一的解释框架对它们进行解释。
从描述框架来说,我们从组织的身份特征,组织的治理结构,组织的资源结构,组织的行为,组织的功能等五个方面对调查对象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同时,我们确立了“政府性——非政府性”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的两维坐标系,并用这一坐标系描述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类型,以此构建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分布版图”。
从对第三部门的整体描述来看,中国的第三部门呈现出明显的“西化”特征和“中国特色”。“西化”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前而言,“中国特色”是相对于西方社会而言。针对中国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以及“中国特色”,我们建立了第三部门现状的解释框架。
首先,我们从“改革”、“开放”带来的一系列变化解释了中国第三部门的“西化”特征。其次,我们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态度、策略和行为”解释了中国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并从“改革的初始条件”、“对外开放”、“改革”、“文化传统”等变量解释了“政府的态度、策略和行为”。通过上述的描述和解释,我们最终得出结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社会领域并没有出现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没有出现东欧的颜色革命,社会领域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基本上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下。
上述的分析表明,本文不仅对中国第三部门的整体特征进行了有效的描述,而且第三部门为什么呈现出这样的特征进行有效的解释。这表明,本文确立的研究框架是可行的、有效的。可以说,本文第一次成功地提出了关于转型时期中国大陆第三部门的完整的研究框架。
(二)行政吸纳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判断
前文指出,当前中国的第三部门既不同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也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那么,中国的第三部门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里我们以“行政吸纳社会”来概括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所谓“行政”,既指“政府”或“国家”,也指“政府”或“国家”的“行为”;“社会”不是指一般的意义上的“社会”,而是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合作主义”所指称的那种社会;“吸纳”意味着政府透过自己的一系列努力使得市民社会、合作主义、市民社会反抗国家之类的社会结构无法出现;而“行政吸纳社会”的主要方式是“控制”和“功能替代”。
要理解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必须把握“行政主导”这一大前提。当下的“行政主导”不同于改革前的“行政主导”。中国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政府必须在一个新的环境里探寻一套新的“行政主导”模式。中国的转型带来了对非政府组织的需求。在当前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的大环境下,这种需求是无法消除的。这意味着,长期来看,这种需求,只能满足,不能压制。既然“釜底抽薪”行不通,那就只能通过“替代”实现“禁止”。一方面,面对国内外的压力,对非政府组织一味地挥舞大棒,既不能有效地压制,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中共已经意识到在经济领域必须充分发挥非政府力量——私有制、市场机制、国际贸易。实际上,全能主义不仅在经济领域行不通,在社会领域同样行不通。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乃至经济问题,仅有政府是不行的,还需要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一个真正有能力的政府,不是只会挥舞大棒的政府,而是能够两手同时运用大棒和胡萝卜,并使社会组织为我所用的政府。
当它意识到简单粗暴的压制已经行不通的时候,意识到社会领域中的“非政府方式”是整体发展所必需的时候,它就要探索一套能够使“非政府方式”为我所用的模式。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吸纳社会”应运而生。当然,这个目标明确、逻辑严整、运行有效的体制,不是某个人有意为之的设计,很可能也不是政府的有意设计,甚至政府还没有意识到这种体制的存在。它是“体制智慧”的体现,也是“集体无意识”的表现。众多官员和部门,在分散的状态下,在日常工作中,在危机处理中,做出了无数的决策,这些决策积淀起来,成就了我们所谓的“行政吸纳社会”体制。正是官员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体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赋予了这一体制“明确的目标”、“严整的逻辑”并使之“有效地运行”。
“行政吸纳社会”的核心机制:一是控制,即控制被统治者运用“非政府的方式”挑战政府权威;二是功能替代,即通过拓展行政机制满足被统治者的利益要求。在这里,政府是“控制”、“功能替代”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显然,“控制”是为了防止社会组织挑战政府权威,是为了继续垄断政治权力。而 “功能替代”是通过实施“延续”、“新建”、“收编”、“合作”、“无支持”等策略,发育出“可控的”社会组织体系,并利用它们满足社会的需求,消除“自治的”社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从功能上替代那些“自治的”社会组织,进而避免社会领域中出现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最终达到消除挑战势力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双重目的。可以说,“功能替代”是一种更为精巧的控制手段,通过主动回应来自社会的需求,从功能上“替代”被统治者的“自治”诉求,从而达到“通过替代实现控制”的目的。通过同时运用这些策略,政府不但赢得了权威政体的稳定,也赢得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行政吸纳社会”强调的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和。在其中,国家采取“社会的方式”进入社会,但是进入社会的国家已经不同于“纯粹的国家”,而“社会的方式”又打上了“国家的”烙印,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干预和影响无所不在。显然,这不同于来自西方的市民社会、合作主义、公共领域等社会结构。
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体制相比,在改革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但是,这种“分离”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国家仅仅放弃了对“私域”控制,但重建了对“公域”的控制。而且,这种“分离”在时间上也是“有限的”,经历了最初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之后,紧接着就通过建立“行政吸纳社会体制”重建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自治扩大的过程,也不是单纯的重建政府控制的过程,而是一个在社会自治增加的过程中重建行政控制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社会和国家双赢的过程。当然,时至今日,尽管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但中国大陆仍然是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
(三)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前文的分析表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社会领域出现了行政吸纳社会的新体制。这种体制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也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它是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40]通过与其它几种主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类型进行比较,可以明了这种“新类型”的特征。此处,我们把“市民社会模式”、“合作主义模式”、“市民社会反抗国家模式”、“极权主义模式”确定为比较的对象。
尽管对于市民社会的界定还存在种种争议,但一般的看法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41]市民社会强调自由结社、社会组织的多元竞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能够保证市民社会的这些基本属性的政治秩序是自由民主政体。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中,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比,在行政吸纳社会体系下,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群体拥有不同的结社权利。社会组织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结社,也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不同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42]行政吸纳社会对应的也不是自由民主政体,而是权威主义政体或后极权主义政体。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中,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与行政吸纳社会相比,在合作主义模式下,公民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结社权利,社会组织也拥有更大的自主性。与市民社会不同,合作主义不是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而是强调国家与社会领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合作主义不强调社会组织的多元竞争,而是强调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这些垄断性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代表组织成员与国家谈判,另一方面,作为交换,垄断性的社会组织也要向国家保证在成员中落实所达成的公共政策。[43]在行政吸纳社会体系下,并非每一个利益部门都有一个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即便是有垄断性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也未必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同。[44]因为在行政吸纳社会下,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大多数的垄断性组织并非基于人们的自愿结社,而是基于政府的强制,所以这些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而且合作主义模式比行政吸纳社会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它可以与自由民主政体、权威主义政体、甚至是极权主义政体和睦相处。
市民社会反抗国家模式是对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概括,它对应的是正在崩溃的极权主义政体。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尽管公民的结社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国家对公民的结社权利的限制是无效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并且与国家公开对抗,而国家在控制社会组织方面,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行政吸纳社会模式下,国家对公民结社权利的限制是有效的,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也是有效的。社会组织一般不会与国家对抗,具有清醒的“底线意识”——不能公开挑战政府权威。[45]市民社会反抗国家模式对应的是“崩溃中”的极权主义政体,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对应的是“自我调整中”的极权主义政体。
极权主义模式是对改革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描述。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公民的结社权利遭到禁止,独立的社会组织不允许存在。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中,国家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并且国家对社会实行全面干预,干预的范围遍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而且一切公共物品都有国家包办。行政吸纳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极权主义的特征,比如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格局中,国家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依然严厉地控制着公共领域,垄断着集体行动的各种资源。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行政吸纳社会体系下,国家不再实行全面干预,允许有限的结社自由,大量的社会组织开始涌现,经济领域和私人领域已经放开。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政府不再完全包办,而是开始利用社会组织提供一些公共物品,尽管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拾遗补缺”。
表7: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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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类型比较内容 |
市民社会 |
合作主义 |
市民社会反抗国家 |
行政吸纳社会 |
极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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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社会的范围 |
国家不干预社会。 |
国家不干预社会,但通过立法干预功能性组织。 |
国家干预公共领域,但干预无效。 |
国家干预公共领域。 |
国家全面干预社会,干预范围遍及经济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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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结社权利 |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结社权利。 |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结社权利。 |
结社权利在法律上受到限制,但实际上不受限制。 |
结社权利受限制,但是不同的群体享有不同的结社权利。 |
禁止结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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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
完全自主。 |
完全自主。 |
实际上自主。 |
不同类型的组织拥有不同的自主性。 |
完全不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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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 |
国家与社会合作。 |
国家与社会合作。 |
国家与社会各自为政。 |
国家主导,社会拾遗补缺。 |
国家包揽全部公共物品。 |
|
政治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
社会主导,以议会为中心。 |
社会主导,行政部门与功能性组织合作为主。 |
通过非制度化的冲突影响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
国家主导,但社会拥有一定的表达空间。 |
国家主导,社会没有任何发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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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权力分配格局 |
社会占据主导地位。 |
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政府的影响力大于市民社会模式中的政府。 |
国家与社会势均力敌或分庭抗礼。 |
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
国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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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主要政体形式 |
自由民主主义。 |
自由民主主义或权威主义。 |
极权主义崩溃阶段。 |
权威主义或后极权主义。 |
极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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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 |
美国。 |
奥地利、墨西哥。 |
转型时期的波兰、“六四”期间的中国大陆。 |
当前的中国大陆。 |
改革前的中国大陆。 |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行政吸纳社会不同于改革前的极权主义模式,不同于出现在东欧的市民社会反抗国家模式,更不同于来自西方世界的合作主义模式和市民社会模式,而是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四)第三部门发展与民主化的关系
第三部门中的社会组织是影响政治发展一个重要因素。托克维尔、普特南、达尔等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民主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基于自愿结社的社会组织是民主制度的有效前提。[46]正如达尔所言,“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47]
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一直是西方国际势力追求的目标。改革开放初期,西方的主要战略是配合或推动中共上层发起和推动的变革,通过和平演变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或“不战而胜”的如意算盘。“八九”之后,西方势力不再寄希望于中共上层推动的和平演变,他们意识到指望中共高层主动把中国带入西方的民主世界是不可能的。于是,放弃原先的“自上而下”战略,转而把希望寄托于民间力量,基本战略是培育民间的有组织力量,即非政府组织,以期借助它们推动“自下而上”的和平演变。相应地,西方民间和政府机构的资助重点转向中国大陆的非政府组织或市民社会,希望借助它们在民间传播西方价值观、培育亲西方势力、改变社会基础,同时借助它们向政府渗透、对政府官员进行“洗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国内兴起了市民社会研究的热潮。
21世纪初期,中东欧发生的颜色革命又一次激发了有关社会组织与民主化关系的讨论,同时2000年前后中国发生的“法轮功事件”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组织与政治发展、政治稳定的关系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国的改革已经30年了,八九事件也近20年了,中国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发育与中国的政治发展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否成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组织?是否促进了中国政治的民主化?本文的分析已经给出了答案。实际上,在政府的管理体制下,中国的社会组织并没有脱离政府的控制,也没有挑战政府的权威。相反,社会组织都在提供服务,解决社会问题,进而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政府的权威。中国并没有实现东欧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反抗国家,也没有发生中亚地区的颜色革命。
个人或群众,特别是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群众,对一个政权是无足轻重的。只有组织起来的群众,才能影响甚至改变政府。所以,“组织”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政治资源。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都是如此。在这一意义上,非政府组织与权威主义体制具有深刻的内在冲突。因为权威主义的本质是垄断政治权力,而非政府组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挑战政府的这一垄断权利。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向政府索取的是它的“命根子”。因此,中共与非政府组织的冲突是根本性的冲突,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标准的“零和博弈”,几乎无法想象化解这种冲突的“双赢”方式。曾经何时,共产党如何与市场、私有制、对外开放共处被认为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找到了一套解决方案,而且产生了举世瞩目的成效。这种巨大的变革,不但没有削弱中共的统治地位,反而为它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持久的基础。如今,在社会领域政府已经改变了改革前的极权主义体制,在社会领域建立了一套行政吸纳社会的新体制,这种体制是否已经解决了非政府组织与权威主义“势不两立”这一世界性、世纪性难题?相信时间会给出答案。
[1] 康晓光:《未来3-5年中国大陆政治稳定性分析》,《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2] 关于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行论之间的争论,参见刘军、李林编:《新权威主义——对改革理论纲领的论争》,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3] 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4]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国NGO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2000。
[5] 王颖等:《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6] 华安德:《转型国家的公民社会:中国的社团》,《中国非营利评论》第一卷,2007。
[7]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 Corporatism有时也被翻译为法团主义、社团主义、组合主义、统合主义等,本文采用合作主义的这一译法。
[9] 顾昕:《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4期。
[10] White, Gordon,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11] He, Baogang, 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12] Chan, Anita, “Revolution or Corporation?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 No.29, 1993. Unger, Jonthan and Anita Chan,“China,Corporatism,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 No.33, 1995. Unger, Jonthan, “Bridges: Private Busines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ise of New Associations”, the
[13] Saich, Tony, Governance and Politics of
[14] Oi, Jean C.,“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15] 张静:《编者的话》,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6] 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王颖:《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会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2月(总6期)。
[17] Baum, Richard & Alexei Shevchenko, “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The Paradox of China’s Post-Mao Reforms, (ed.) by Merle Goldman & Roderich Macfarquhar,
[18] 康晓光:《创造希望——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研究》,桂林:漓江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9]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0] 康晓光:《NGO扶贫行为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第103-104页。
[21] 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Kang Xiaoguang, Han Heng. “Graduated Controls:The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 Modern
[22] Kang Xiaoguang, Han Heng. “Government Absorbing Society: A Further Probe into the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in Chinese Mainland”, Social Sciences in
[23] 康晓光,郑宽:《NGO与政府合作策略框架研究》,载《第三部门与政府:跨部门治理》,江明修主编,台北:智胜文化,2008。
[24]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5] 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第1211页。
[26] 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27]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第136页。
[28] 宗教组织是个例外,存在很多的家庭教会,但是家庭教会并没有合法化。
[29] 参见全国工会副主席孙春兰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工会帮扶工作的创新发展”,
[30] 来自中国扶贫基金会2007年度报告,网址为:http://www.cfpa.org.cn/aboutus/index.asp?classid=L1605。
[31] 孙立平等:《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8页。
[32] 编写组:《中国工会十四大文件资料汇编》,北京:华龄出版社,2003,第156页。
[33] 这21个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34] 2005年12月,广东省公布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该条例规定,只要符合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不需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也就是说,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体制在行业协会这一特定对象上开始松动,由原来的“双重管理”演变为现在的“一元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团登记管理体制的松动,也不意味着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事实上,政府对于精英集团和大众群体的结社管理是不一样的。行业协会是经济精英的结社形式之一,由于经济精英与政府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政府才会放松对精英结社的控制。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Kang Xiaoguang, Han Heng. “Government Absorbing Society: A Further Probe into the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in Chinese Mainland”, Social Sciences in
[35] 世界银行:《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网址为:http://www.worldbank.org.cn/Chinese/content/psu_ch1.pdf。
[36] 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观点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政府决策和行为不仅仅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可能具有多重动机,比如对民族国家利益的担当、改善民众福利的愿望等。具体到本文的分析,之所以采取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一方面我们认为运用这一假设分析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行为是合适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分析的简化。
[37]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第60-61页。
[38] 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第9-21页。
[39] 中国第三部门的中国特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做是“路径依赖”的结果。实际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遵循的是“老组织老办法、新组织新办法”的策略,这种管理策略本身就是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体现。
[40] 这里的“理想类型”是在马克斯·韦伯的意义上使用的。
[41] 米勒(Miller)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26页。
[42] 正是因此,一些市民社会的提倡者在分析中国时不得不对这一概念进行调整,提出“准市民社会”、“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等概念,并且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仍然处于“初生的”(nascent)、“萌芽的”(embryonic)、“正在浮现的”(emerging)阶段。Bruce. J. Dickson, Red Capitalists in
[43] 米勒(Miller)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73-176页。
[44] 福斯特(Foster)曾经指出,在今日中国,合作主义只具其形,而不具其实,因为大多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Kenneth W. Foster, “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47. 2002. pp62-63.
[45] 就我们所调查的组织而言,除政治反对组织之外的其它组织,都没有从事政府反对的活动。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有强烈的“底线意识”,它们对自己的活动都采取了严格的“自律”,这说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是有效的,能够避免社会组织对政府权威的挑战。
[4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罗伯特·D. 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7] 转引自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与公民社会》参见《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的译后记。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227页。